公安部门贯彻落实党的重要思想,最根本的是要坚持执法为民思想,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切实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安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陆续实行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户籍管理
(一)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二、交通管理
(八)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工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九)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十)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十一)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十二)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补发。
(十三)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十四)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联网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
(十五)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试行交警中队办理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牌证业务。
(十六)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窗口。
(十七)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十八)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十九)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减少到48小时。(二十)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二十一)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二十二)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不让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
(二十三)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二十四)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三、出入境管理
(二十五)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范围,今年内由上海、南京等2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100个大中城市,达到全国大中城市总数的1/3。
(二十六)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采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二十七)自今年7月28日开始,广东省中山、东莞、江门、佛山市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访问签注,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分1次和2次往返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申请次数不受限制。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件后,可自行往来港澳地区。今年9月重日扩大到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市,2004年5月1日广东省扩大到全省。
(二十八)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地企业的员工,扩大到内地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的员工。
(二十九)对外国留学生签发与其在华学习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不再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四、消防管理
(三十)推广在互联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在公安消防部门的受理窗口、互联网站和电话语音咨询系统中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
上述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第一至七项和第二十九、第三十项措施,会后即可实行;第八至十八项、第二十至二十二项、第二十四项和第二十八项措施,于9月1日起实行;第二十五至二十七项措施,已经有明确的实行时间;第十九项、第二十三项措施,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