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皇冠welcome官网委员会
关于印发《皇冠welcome官网校园安全稳定
与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皇冠welcome官网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已经学校2017年12月8日第20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皇冠welcome官网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中共皇冠welcome官网委员会
2017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安全综合治理是全校师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实施综合治理。
第三条 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安全综合治理目的:协调、推动各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为学校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努力保护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和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基层单位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及时、稳妥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内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加强对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学校成立校园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简称“综治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综治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综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综治办”),挂靠在学校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学校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障,划拨必要的经费,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对全校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 各教学教辅部门要建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为成员。各教学教辅部门办公室为该单位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学校机关各处室、各实验室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行政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
(二)切实把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党委、行政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三)经常听取学校综治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批准和执行全校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
(四)坚持严格的奖惩制度,坚决推行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把该项工作列为各级党组织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实行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学校综治领导小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统一领导学校的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二)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对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组织网络,加强综治队伍业务建设,部署、督促、检查全校综合治理工作;
(四)落实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与各单位签订《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分析校园安全稳定形势和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协调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六)完善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机制,研究、决定奖惩事项或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奖惩建议;
(七)组织有关单位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和防火、防盗、防中毒、防意外事故等安全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八)完成上级和校党委、行政布置的其他综合治理任务。
第十条 学校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根据校党委、行政和综治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起草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工作建议;
(二)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三)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总结交流经验,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四)做好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信息收集、报送和归档工作;
(五)完成校综治领导小组和上级综治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有关职责:
(一)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学校及上级有关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与区、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二)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切实做好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疏导化解,积极预防并协调、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制定、落实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密等工作;
(五)制定、审核全校性规章制度和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二条 宣传部有关职责:
(一)负责全校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的统筹和指导,为打造“平安宁医”做好相关工作;
(二)负责校内刊物、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橱窗等舆论阵地的管理,杜绝不健康内容在校园内的传播;
(三)抓好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校内各类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备案;负责形势政策和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审批;
(四)加强校园新媒体建设,负责学校各单位主办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平台的审核备案工作,保障新媒体宣传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五)会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抵御网络有害信息侵入,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
(六)完成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有关职责:
(一)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禁毒教育和安全教育与管理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评估;
(三)切实做好学生防范和抵御宗教渗透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教育学生自觉抵制邪教和非法传销等;
(四)负责做好学生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调解和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抓好学生宿舍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教育学生自觉抵制非法传销,提高学生识别诈骗、反诈骗的意识和能力,维护学生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有关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监管,确保人员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认真做好师生的生活服务和保障工作。做好饮食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严格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管,确保校园饮食卫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重大疫情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校园内电网、水网、燃气网,确保各管网的安全运行。做好学校车辆管理及安全工作;
(四)加强对教职工住宅、学生宿舍及教学、科研等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破坏性装潢、违章搭建、户外广告,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做好物业管理、公寓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做好公寓防盗、防火管理等工作,创建安全、整洁、优美、和谐校园;
(六)加强校内各类的出租房管理,规范商业网点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保卫处有关职责:
(一)负责学校消防、交通、治安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制定、执行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抓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和事故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经常开展敌情、社情和治安形势教育,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积极协助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做好外来人员、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查处发生在校园内侵害师生和学校安全的案(事)件、事故,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有关职责:
(一)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抓好民调组织建设,认真做好教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二)协同有关部门对教职工加强形势政策、法制、道德、禁毒和纪律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三)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等人员的帮教工作。
第十七条 团委有关职责:
(一)负责做好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注意发现各类自发组织和非法组织,并及时报告学校和保卫部门;
(二)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加强青年大学生团员活动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做好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四)负责对违纪团员的教育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团员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
(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机关其他部门的职责:
(一)纪委、监察部门着重从反腐和廉政、勤政建设与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的结合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加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督察,参与校园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重点查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组织部将校园安全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
(三)统战部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开展民族、宗教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做好防范和抵御宗教渗透工作,坚决抵御防范邪教在校园的传播和扩散。
(四)人事处将校园安全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教职工的考核体系。
(五)教务处、实训管理处做好学生实习、见习管理,负责有关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试卷流通环节的安全及保密。
(六)设备与实验管理处做好全校设备的管理、维护、登记等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化学品的管理。高度重视生物安全,认真做好危废物品的处置。
(七)对外合作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外籍专家、教师的聘任、接待、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公派出国人员的审批和报备工作;协助保卫处做好涉外保密、国家安全和防境外宗教渗透工作。
第十九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全校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抵御网络有害信息侵入,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
(二)做好校园网络维护及二级网站的管理工作,校园网网络设备和信息安全管理由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向校园网用户全面介绍防病毒知识、最新病毒动态等,严防校园网用户受病毒侵扰,维护校园网络运行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条 体育部有关职责:
(一)积极开展师生健康教育,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活动;
(二)加强体育场馆管理,完善场馆管理制度,建立场馆应急机制,保障师生活动期间的安全;
(三)做好场馆大型活动的审批、报备、筹划、组织等各项工作,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学院、教辅部门和重点实验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认真履行综合治理主体责任,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治安、消防等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各项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三)对单位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最大限度的提高全体师生的防范意识,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四)切实做好防范和抵御宗教渗透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教育学生自觉抵制邪教和非法传销等;
(五)负责做好本单位艾滋病防控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六)调解本单位内部或与本单位有关的各类矛盾纠纷,排查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学校的稳定;
(七)及时向学校与有关部门反映本单位内部治安情况及师生对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八)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违纪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九)定期总结本单位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十)完成学校党委、行政和综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机关各处(室)参照本条内容抓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群众自防自治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政治稳定、治安保卫、民事调解、防火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组织网络,根据需要组建师生自防自治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类师生自防自治组织在所属单位的直接领导和保卫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组织师生开展自防自治、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作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事纠纷调解组织应积极作好民调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危害社会治安和稳定的纠纷,要及时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校师生应当认真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积极参加群防群治活动,及时检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被通缉、追捕的人犯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例会制度。学校综治领导小组每半年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和检查总结全校的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综治办每季度一次例会,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反馈制度。各单位要及时向学校综治办反馈有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种信息;遇有国内外重大事件或国家、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出台时,校综治办要主动收集信息,及时上报校领导或反馈到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制度。学校综治领导小组和各单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经常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工作情况,确保学校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比制度。学校综治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比,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本规定、年度综治工作要点和《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具体考核细则。
每年度学校年终考核前,各责任单位对照上述细则进行年度综治工作总结和自我考评,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学校综治办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
学校综治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考核组,采用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台账与实地查看等方法,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将各责任单位考核结果送交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作为各单位、中层干部和相关人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校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奖惩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是单位和个人考核业绩、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奖惩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导致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灾害事故,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含各类外来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将严格责任追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一)预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疏导、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四)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效果显著的。
(五)其他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因疏于防范或管理混乱,发生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
(二)治安状况混乱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重大治安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情节严重的。
(四)拒不落实校园安全综合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特大案(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特大案(事)件和事故的肇事单位和人员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尚未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校纪校规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理。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经学校综治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建议,报校党委、行政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接到《皇冠welcome官网校园安全综合治理行政责任追究通知书》后,认为处理意见不当的,可在15日内向校综治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综治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被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的单位,学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被追究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责任的个人,当年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以上等级。受到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有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假公济私行为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综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