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商铺经营的规范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经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业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学校管理经营的商铺作如下有关规定:
一、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经营的商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管辖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二、学校商铺管理部门是其管理商铺的主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日常安全管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保卫处协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商铺有关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商铺管理部门引进社会商铺进行经营活动,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承租单位,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协议书),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四、商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引进单位的管理,严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各类商铺应按照国家规定,其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资质证书等应齐全,并按照规定范围从事经营,对无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商铺应停止其经营。严格按照合同租赁期限营业,禁止转租、出租。
五、商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消防等单位以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取得各方面支持,并认真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管理。
六、各商铺承租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文明经商,诚信经营。
七、各商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本商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商铺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本商铺的特点,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商铺承租单位应依法自行管理,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制和安全教育。商铺招聘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担保人,并办理就业证、居住证;从事食品餐饮人员还须按照规定申办有关健康证等。不得使用身份不明或无有效证件和有前科劣迹或被司法部门通缉在逃人员以及传染病人员。
九、各商铺不得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等,以确保环境的整体美观,确实需要张贴的,应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张贴。
十、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承租房屋、场所的建筑结构或变动公共场所水、电线路以及消防设施。
十一、各商铺应按照国家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防火措施的落实工作。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十二、各商铺内不准随意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以及将房屋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三、商铺内各种电器设备须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安装电线要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以免触电或由于超过负荷而导致火灾等事故。
十四、不得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和占用公用面积经营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如有临时特殊需要,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五、各商铺场所要保持清洁整齐,道路或室内通道通畅,所经营商铺周围和室内环境卫生,要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门前周围卫生清洁,创造一个良好的文明经营场所。
十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能影响周围环境以及治安秩序。
十七、食品生产、加工和饮食服务经营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出售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加强管理,确保规范操作,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十八、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店铺的贵重物品或现金管理,如发生盗窃、诈骗、抢劫等事件,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十九、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商铺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其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店铺负责。
二十、各商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停止营业等。经营中存在违法的由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一、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