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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welcome官网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保卫处   作者:保卫处   点击数:   日期:2016-05-23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积极引导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 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爱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 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的规范。

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是学校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身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六条  学校以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为目标,从爱护、关心学生出发,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改善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七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为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作出自己的努力。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及学校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注意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一)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三)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贩)毒和其它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不良和违法犯罪行为;

(四)学生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视频(制品),不得观看淫秽书刊和音像视频(制品);

(五)学生不得参与各类传销,不得参加、宣传、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六)学生不得在互联网上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从事非法活动;

(七)学生不得在任何场所进行非法服务活动或者参与卖淫、嫖娼等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在外(租房)住宿,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学生有以上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开展宗教活动。学校内要做到“禁止有宗教活动、禁止有宗教场所、禁止有传教活动”

第十条 学生组织社会团体活动,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成立社会团体和出版校内刊物,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不得进行超出范围的活动。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应经所在院部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各院部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者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外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应遵守如下纪律和规定。

(一)在学校广场、体育馆、教学楼、会议中心(室)、食堂、实验室、图书馆(包括电子阅览室)等内,应严格遵守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二)在见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及勤工助学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和各实习医院、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注意人身、交通等安全,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内卫生整洁,禁止使用违规电器、煤油炉、酒精炉等,禁止存放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毒品和枪支、管制刀具等,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学校将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消防、溺水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学生处或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在教学、实习和生活过程中,因属学校责任导致学生发生的伤亡等事故,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处理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和校内外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由于学生本人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而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事故或者自杀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未经组织批准,学生单独活动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而发生的一切意外伤亡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假日(期)或毕业离校后,学生发生的一切意外伤亡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或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和学生的家长、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在事故处理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生命安全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皇冠welcome官网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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