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集体户口人员的身份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办理身份证应区分申 领、换领和补领三种情况。申报三种情况的,都应交近期二张黑白一寸大头相片。申报换 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A). 申领身份证
按规定,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 民身份证手续。结合我校集体户口的实际情况,在新入学本科生和教职工集体户口子女中, 刚年满16周岁的,应当在从生日起计算的三十天内到办公室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B). 换领身份证 按规定,
①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 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②公民应当在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三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③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④公民需要变更户 口登记内容的,在履行申请变更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结合我校当前大学生集体户口的实际情况,属外地生源的新生应当在转交户口迁移证 并在办理报入学生集体户口后,按班级集中申报换领新证。
(C). 补领身份证 按规定,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身份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结合我校集体户口的实际情况,集体户口人员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办公室 登记。从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又找到身份证的,应当来办公室声明撤消登记;期间仍未找 到的,应当申报补领身份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办公室来处理。
(D). 身份证号码升位 根据公安部门的统一安排,公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至18位工作自1999年10月1日起, 至2000年年底已全部完成,公民可到公安派出所查询自己的18位身份证号,可要求将自己 的18位身份证号打印在户口簿或集体人员户口卡中。 新身份证采用逐步换发的办法,目前居民持有的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不必换发新证。如 果持证人自愿要求换发18位号码的居民身份证,换领新证的同时要收回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