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公安厅交管局现将我区近期查处的5起交通事故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 逆向行驶
★简要案情
2020年6月6日21时17分许,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灵武市中兴街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黄河路交叉路口北侧30米处时,与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中兴街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右侧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周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王3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
★简要案情
2020年6月1日22时58分许,岳某驾驶宁AP6986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银川市金凤区正源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庆路交叉路口时,与勉某某驾驶宁AU619K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丰庆路交叉路口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岳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岳某驾驶普通摩托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岳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勉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案例三 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简要案情
2020年5月21日18时16分许,王某某驾驶晋H361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大武口区大武口乡兴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养殖场路路口处,与沿养殖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兴路路口处左转弯行驶的常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常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常某某经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于当日22时00分死亡。
当事人常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途经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通行,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较大。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途经路口时超速行驶,遇险情发生时采取措施不当,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较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常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 醉酒驾驶
★简要案情
2020年5月14日18时11分许,刘某某驾驶无牌证号两轮摩托车沿中卫市中宁县宁安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中国农业银行门前路段处时,与同向前方行驶的由胡某某驾驶的宁EW0500号小型越野客车追尾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22mg/100ml。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刘某某醉酒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证号两轮摩托车,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胡某某无过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刘某某应当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胡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 超速驾驶
★简要案情
2020年5月06日13时50分许,李某某驾驶的宁B68091号小型轿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金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沙湖大道与金水路路口处时,与沿沙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宁AP029Y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杨某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忽视安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作用较大;当事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路口超速行驶,在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作用较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