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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案例曝光!血的教训,大家引以为戒!
来源:银川交警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1-04-28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春季大会战及重点任务重点项目重要活动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治超查违保畅”百日整治行动和交通安全宣讲“百千万”活动,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积极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开展“一盔一带”宣传治理,狠抓路面重点交通违法查处,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加大农村面包车综合治理等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银川市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今天

银川交警继续曝光

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19日13时24分许,杨某某驾驶宁AT1102号小型客车,沿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东路与凤凰北街交叉路口向东20米路段靠边搭载乘客时,与王某驾驶的宁A7E276号小型客车沿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左变道时,与同方向马某驾驶的宁EAV511号轻型货车行驶至此发生碰撞,后由于碰撞惯性又与相邻车道同方向张某驾驶的宁BU7306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王某、马某在城市道路驾驶机动车时,未减速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杨某某在城市道路驾驶机动车靠边停车时,未观察后方来车情况,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王某、马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11日12时37分许,张某某驾驶宁AM770X号小型客车,沿新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安大街与新昌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新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刘某某驾驶宁ALN918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8日19时4分许,张某某驾驶宁B34695号小型客车,沿培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绿地国际花都小区北门口向南右转弯时,遇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培华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因躲避宁B34695的小型客车滑倒在地,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9日9时11分许,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清运车,沿西夏区红酒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源石路与红酒街路口时,遇戴某某驾驶宁AE7732号小型客车沿源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杨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杨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戴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6日10时32分许,张某某驾驶宁AP665P号小型客车,沿银川绕城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00米处时,与前方刘某驾驶的宁A13781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

驾驶机动车时

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杜绝一切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请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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