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从该案二审判决书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东华大学的上诉,维持其需赔偿郭宏振162.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郭宏振在事故中仅是未关注反应体系的温度,为一般过失,且属于轻微过失。
东华大学则违反了国家和其自己制定的有关实验室安全制度,属于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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