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公布多起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敲响“违法必追责”的警钟,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安徽
2021年7月26日,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应急管理局接属地经济开发区报告,辖区某单位存储大量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厂房内安装有非法化工生产装置,并存放了约20吨二甲基苯胺、7000升甲醛、25吨硫磺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主要产品为碱性嫩黄(工业染料),生产过程产生硫化氢、氨等危险化学品。该单位未办理有关证照,且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存在极高安全风险。
执法人员对涉嫌非法存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联系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作出了《现实危险性的分析报告》。
随后,怀远县应急管理局主动同县公安局及检察院对接,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交县公安局。
目前,县公安局已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2021年9月2日,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明光市某场所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氧气、乙炔等)。明光市应急管理局立即联合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杨某在一处建筑物经营氧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没有按要求使用防爆电器,建筑物外墙与周边住宅距离小于5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杨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将出库单扣押,将经营场所和仓库内的氧气、乙炔等扣押转运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明光市应急管理局将有关线索材料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
明光市公安局按照程序补充完善证据后,依法对当事人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浙江
浙江杭州某公司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与一民宿紧邻,虽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但该公司负责人仍须负刑事责任。日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21年9月,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施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某仓库储存包括无水乙醇、异丙醇、甲醇等危险化学品372桶。该仓库与一民宿紧邻,且500米范围内有居民区、国道和高速公路。经相关风险评估,该危险化学品仓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风险。
没有许可资格的仓库为何会储存这么多危险化学品?据了解,2009年施某某购买土地并建造该仓库,仓库建成后原本是出租给他人存放木头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酒精类化学品作为防疫物资销售量剧增,作为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施某某开始将仓库作为运输存放的中转站。之后,因担心疫情反复造成价格波动,施某某提前备货,在仓库中囤积了大量危险化学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生产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施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9月1日,浙江德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船奇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两台铸造熔炼炉(中频炉),炉底潮湿、积水;未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如横梁、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等)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查;中频炉冷却水系统配备的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全覆盖至各支线;天然气加燃炉燃烧器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油漆仓库内未设防爆电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违法行为,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德清县应急管理局立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待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月18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仍在生产作业,具有发生钢水泄漏、爆炸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公司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停止作业的行政指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9月29日,德清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该公司负责人周某某立案侦查。
四川
日前,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大英县公安局历经两个多月成功侦破一起危险作业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已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21年8月31日,遂宁市大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大英县公安局在大英县罗家湾工业园区内检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和雇佣的鄢某某正在利用改装的面包车里的加油机向他人非法出售车用汽油,被当场查获。
经调查发现,2021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将两辆白色面包车后排改装成可存储汽油的塑料油罐并装上加油机,进购60余万元车用汽油存储到塑料油罐内,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两辆面包车分别停至大英县快捷通道凉湾棚户区改造项目外、大英县工业园区嘉创产业园6号楼南侧等地,雇佣鄢某某向他人出售,从中获利6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