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办理《停车泊位证明》(即占地证明)的,应到户口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办理;户口与住址不一致的,应出具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房产证、住宅租赁合同或购房协议,到实际住址所在地的交通支(大)队办理。
(一)本人住宅有停车条件的,应出具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房产证明。
(二)单位家属宿舍大院或住宅小区内有停车条件的,应出具住宅租赁合同和产权单位的停车场地证明。
(三)无停车条件的,应出具距其实际住址一公里以内非占用道路社会停车场开具的停车场地证明及缴费凭据。
单位办理《停车泊位证明》的,应到法人代码登记地的交通支(大)队办理;单位法人代码登记地、备案所在区、实际地址所在区与市行政区划有不一致的情形时,到备案所在区办理;购车单位为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含其下属单位),可在备案所在区或实际地址所在区办理。
(一)有停车条件的,应出具法人代码书、建筑规划平面图、本单位拥有停车场泊位数及现有机动车数量的证明。
(二)租用其他单位房屋的,应出具租赁合同和产权单位的建筑规划平面图、租用房屋附属的停车场泊位数、现有机动车数量及产权单位出具的停车场地证明。
(三)无停车条件的,应出具距单位实际地址一公里以内的非占用道路社会停车场开具的场地证明及缴费凭据。
单位或个人办理《停车泊位证明》的,在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结果,如确认停车位有效,即开具《停车泊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