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引进国外专家常规项目经费核销程序,明确常规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财< 行>发〔2015〕4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宁夏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的经费核销。
第三条 宁夏外国专家局作为自治区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常规项目经费管理及核拨,并对项目单位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引智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核报销、建账、凭证管理。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常规项目经费是指聘请国外专家来宁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国际旅费是指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每人次往返资助最高限额15000元。
第六条 专家零用费是指专家在宁工作期间用于专家本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专家在宁工作天数另加路途3日计算,每人每天资助300元。凡专家组织派遣的专家(项目批复中备注为“G”),专家零用费每人每天资助200元。
第七条 专家生活费是指专家在宁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和翻译费。专家生活费按专家在宁工作天数另加路途3日计算,每人每天资助300-600元。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专家从出(入)境口岸直接至宁的国内往返交通费,每人次往返资助最高限额3000元。
第九条 每位专家一次来宁,资助时间不超过30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5000元,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三章 核销与管理
第十条 经费核销经办人填写《经费核销单》(附件1)并传真至宁夏外国专家局初审;初审通过后,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对相关票据进行审核,并在《经费核销单》上加盖财务印章、开据发票或收据;宁夏外国专家局依据提交的资料拨付常规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拨付常规项目经费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费核销单》;
(二)专家护照复印件1份;
(三)专家入境中国边检签章页复印件1份;
(四)专家由国外居住地至入境口岸电子客票行程单和付款收据复印件;
(五)专家由入境口岸直接至宁往返机票(火车票)复印件;
(六)项目单位收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七)《项目执行情况表》。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对开支的项目经费原始单据应按照财务规定和要求进行分类整理,作为财务凭证留存,并独立装订成册。凭证应包括:《经费核销单》、专家护照复印件、专家入境中国边检签章页复印件、专家由居住地至入境口岸电子客票行程单和付款收据原件、专家由入境口岸直接至宁往返机票(火车票)原件、《零用费申领单》、专家生活费支付票据。
第十三条 填写《经费核销单》必须按照所列内容逐项填写,不得省略,并与原始凭证逐一对应。
(一)“项目执行天数”应按专家在宁工作天数加路途3日计算;
(二)“实际支出金额”应按专家在宁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分别填写,并填写凭证张数;
(三)“专家零用费”应以专家签收的《零用费申领单》(附件2)为据,《零用费申领单》须由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名并加盖项目单位财务印章;
(四)“专家生活费”应以原始发票为据;
(五)“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应以电子客票行程单和付款凭证为据;
(六)“项目单位支出金额”是指除在外专局核销的专家费用之外,专家在宁工作期间项目单位承担的费用;
(七)“其中:报酬或工薪”是指在项目单位承担的费用中用于支付报酬或工薪部分,如无此项支出,填写“0”。
第十四条 凡在项目执行结束专家离银20日内到外国专家局审核拨付经费的,专家生活费按每人次每天600元上限进行核销,20至40日内按500元核销,40至60日内按300元核销,超过两个月的将不予核销常规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常规项目经费不能跨年度使用,执行完的项目于当年12月10日前未核销的不再予以核拨常规项目经费;本年度12月份执行的项目可提前申请核拨常规项目经费。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执行,规范使用项目经费,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核销凭证,不得超范围开支,并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销。
第十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宁夏外国专家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专家经费的使用进行年检审计,绩效评价。对检查出不符合规定和不按要求使用专家经费的单位视情况收回资助的经费,且今后不予立项和经费支持。对项目执行效果好、经费使用规范、财务凭证真实完整的单位,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经费核销单》、《零用费申领单》作为本规程的附件。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2.xls
附件3、5、6.doc
附件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