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
一、教学管理
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由外国语教学部统一管理。
(一)外籍教师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授课时数教学,如要增加或减少,可向所在教学部门提出,经协商后报院、系负责人批准。
(二)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每学期开学前填写进度表,学期结束做书面教学总结。
(三)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实际水平,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因材施教,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四)严格要求学生,及时了解学习情况,主动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认真上课及批改作业,努力做好课外辅导答疑工作;严肃认真地主持学生考试,评分讲求准确,客观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教学上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与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领导研究解决。
(五)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执行教学计划,不随意调课缺课。若有特殊情况调课或停课,必须实现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后做出适当安排。
(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课,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
(七)在课堂上不宜讲授与课程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内容,不得进行宗教及其他无关的活动。
(八)接受学校领导、教研室主任听课,或以其他方式检查教学情况,接受师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估。
(九)未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同意,不得擅自承担校内外的其他教学任务。
(十)遵守我国政府的法律、法令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生活管理
外籍教师的聘任与日常管理、协调保障工作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
(十一)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外国人必须尊重我国的宗教政策。外籍教师有自由坚持自己的信仰,参加一些活动,但决不允许传教。
(十二)外籍教师不允许公开批评我国的正当行为、政策,不允许干涉中国内政。不得集会、散发或张贴违法宣传品。
(十三)外籍教师住学校外教公寓,自觉遵守公寓的管理规定;经校方同意,也可自行联系住宿,但必须告知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具体地址。
(十四)自觉遵守外教公寓会客制度。来访人员不得留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留宿时,应事先与对外合作交流处联系,做妥善安排。
(十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所有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有损坏或丢失,个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十六)任何维修或其他要求,请与对外合作交流处联系,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派人维修或协调。
(十七)在职期间,外籍教师如需赴区外或境外旅行,应事先向对外合作交流处请假,告知去向、联系人及返回时间。
(十八)外籍教师教学成绩显著者,学校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教学表现不良者,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经劝说无效者,教学部门有权向主管部门建议辞退。
(十九)在实施中如遇本制度和双方合同未涉及之事项,可由教研室或院、系领导与外籍教师本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