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外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因公出国经费和外宾接待等外事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以及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和短期培训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及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因公组派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原则,严控出国规模,规范经费管理;外宾接待工作应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四条 因公出国各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出国经费及用汇管理;外事部门依法监督因公出国事宜,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护照、签证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管理因公出国培训计划;组团或派员单位负责本单位出访计划和预算编制、预审及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的财务报销等;外汇指定银行经自治区财政厅授权委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度规定,办理因公出国用汇相关手续。
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及各相关部门必须各负其责,相互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第二章 因公出国经费开支标准
第五条 因公出国经费开支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及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规定标准执行,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培训费是指短期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六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三家以上竞争性报价的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并在经费先行审核中进行申报。
(三)因公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七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领导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凭有效原始票据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并在财政经费先行审核中进行申报。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八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九条 培训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二)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在规定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三)凡由中央财政或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按照资助比例不同核定培训团组经费预算,不得重复支付。资助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标准和要求执行。
(四)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并在财政经费先行审核中进行申报,回国后凭国外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明确宴请的人数、次数,与出国计划同时报批,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并在经费先行审核时进行申报,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一律不安排宴请。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并在经费先行审核时进行申报。赠礼标准为:省级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厅局级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0元,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确有特殊需要超过标准的赠礼,须在出访前由组团单位或个人报送自治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三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应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并在财政经费先行审核中进行申报,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并在财政经费先行审核中进行申报,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出访团组经批准在国外举行大型会议、展览推介等活动,国外活动期间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翻译等费用,应事先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并在财政经费先行审核中进行申报。凭有效的国外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及相关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实行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联动审批。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向本级财政部门同时申报下一年度出国经费预算,向外事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出国计划;年初,外事部门根据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代会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联合下达因公出国计划和出国经费预算。年度内,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出国计划及出国经费预算,组织实施因公出国活动。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一)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自治区本级副厅级及以下人员出国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正厅级领导出国费用由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副省级以上领导出国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自治区财政已安排专项经费的出国团组,无论出国人员级别如何,其出访费用均在年初预算内由专项经费统一负担。
市县出国人员因公出国经费由市县自行负担,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审批。
(二)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应当在部门预算中科学合理地编制出国经费预算。不得从已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出国经费,不得因编制出国经费预算造成其他经费不足影响正常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应当在出国经费预算内安排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未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出国经费预算的单位,不得安排出访任务。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一)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应当严格执行因公出国限量管理和公示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出国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求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
(三)外事部门加强对因公出访计划的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加强对培训团组的审核,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十七条 下达各部门各单位的出国计划和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临时决定的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有外事审批权的地级市,出国经费预算确定后,年中确有重要出国任务需调整的,可在总量不变前提下,在年初预算内自行调剂。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出访团组事先填报《因公出国任务和经费预算审批表》(见附1),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培训团组须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出国人员无论经费来源如何,组派单位均须在出国30日之前,由外事“专办员”持相关资料(见附5),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经费先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团组,财政部门出具《因公出国人员经费预算先行审核表》(见附2)。未经经费先行审核的,外事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出国任务审批。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因公出国自组团组,必须在出国前持“因公出国人员经费预算先行审核表”、“任务批件”等相关资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国用汇核准和购汇手续。
出国人员回国后一个月之内,必须持国际机票、国外住宿费、培训费等有效原始票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国用汇核销。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国用汇核销的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停止办理该单位新的出国用汇核准和售付业务。
未经因公出国用汇核准和核销的国外费用,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参加由中央部委或国家外专局组团的出国人员,其开支项目和费用标准按照组团单位经费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国外有效原始票据填报因公出国费用报销单(参考表样见附3),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访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办人签字。培训人员还须提交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培训审核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出国经费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建立出国经费备查台账。对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国外接待
第二十五条 出国人员确需接待单位提供国外服务的,必须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按照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国外接待单位。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对因公出国接待单位实行“长名单”和“短名单”管理。
(一)按照遵纪守法、安全高效、优质服务、价格合理的原则,由自治区纪委、财政、外事等部门联合对因公出国接待单位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择确定《宁夏因公出国团组接待单位长名单》(以下简称“长名单”)。列入“长名单”的接待单位不少于15家。
(二)因公出国团组根据出访任务在“长名单”中随机选取三家以上进行业务询价,形成“短名单”,并按照“优质服务、低价中选”原则,比选确定接待单位。
(三)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文化旅游产业的决定》精神,在同等条件下,“长名单”和“短名单”对宁夏境内注册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以支持和培育我区服务业成长发展,促进对外交流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外事、财政部门接到对接待单位投诉的,可视情况书面通知出国团组暂停签订合同,并组织调查核实,接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中选无效,出访团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进行询价比选。
(一)采用串通、作弊等手段取得中选的;
(二)挂靠或借用资质参加比选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外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长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接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承办我区因公出国团组接待活动。
(一)以虚假报价取得中选资格,实际收取费用大幅超出报价预算;
(二)经竞争报价中选后,转包或违规分包国外服务业务;
(三)实际提供与报价承诺服务质量严重不符,被出国团组投诉三次以上;
(四)不能按照规定为出国团组提供国外相关票据,而以国内票据代替国外票据;
(五)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因公出国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对接待单位进行服务评价,并以书面意见反馈自治区外事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对接待单位进行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出国团组接待单位竞争性比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投诉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一条 自组培训团组应当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境外培训项目承办机构范围内,随机选择三家机构进行报价,通过比选确定境外培训项目承办机构。
第六章 外宾接待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预算管理。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外宾接待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一)对应邀来宁访问的外宾团组,接待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我国国境当天),招待人数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二)外事接待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三)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十三条 开支范围及标准。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国内旅费。
第三十四条 住宿费。外宾住宿应当在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定点宾馆范围内确定,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外宾接待单位应当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三十五条 日常伙食费。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55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0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4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50元。
第三十六条 宴请费。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外宾住宿所在宾馆,以地方特色为主,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自治区省级领导出席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席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我区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在宁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与中央有关单位或市县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三十七条 交通费。外宾用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确需租用车辆的,外宾接待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对外赠礼。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尽量选择具有宁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一)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二)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600元为上限;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及其夫人以500元为上限;省部级人员每人次礼品不超过4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次礼品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三)对访问我区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省部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外宾来宁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十条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我方陪同外宾人员的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二)陪同外宾在我区各市县考察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我区区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凭有效原始票据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差旅伙食费、交通费补助。
(三)外宾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四)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我区访问时,接待单位按照中央接待方案中明确的支出内容承担相应的地方接待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经费和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出国和外宾接待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对因公出国和外宾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因公出国和外宾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出国计划、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因公出国经费及用汇季度报表制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0天内,自治区本级有出国人员的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因公出国经费及用汇报表》(见附4)。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汇总填报本级因公出国经费及用汇报表,并在季后10天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的部门、单位和市县,自治区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下一团组经费先行审核。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财政部、外交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因公出国的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和外宾接待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经费和接待经费开支标准,或报销与其无关费用的;
(四)虚报出国团组和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和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和接待费用的;
(六)出国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财政部、外交部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因公临时或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我区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外事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外事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外发[2001]707号)、《关于厅局级人员因公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有关规定的通知》(宁财外发[2012]8号),自治区财政厅、外事办、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外发[2009]1698号)、《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及用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宁财外发[2011]26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出入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