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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皇冠welcome官网始建于1958年,前身为宁夏医学院。1962年,学校与宁夏农学院、宁夏师范学院合并组建宁夏大学,改称宁夏大学医学系。1972年,与搬迁至银川的上海铁道医学院合并,重建宁夏医学院。2002年,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宁夏卫生学校、宁夏护士学校并入宁夏医学院。2008年8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皇冠welcome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皇冠welcome官网,简称:宁医大。英文名为Ningxia Medical University,互联网域名为。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现有雁湖校区和双怡校区,主体设在雁湖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开放办学,致力科学发展。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服务社会为己任,立足宁夏,面向全国,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实现“两个一流”(西部一流、有一流学科)和建设西部地区有特色、现代化、高水平的医科大学,为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教学业务归口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条件保障,确保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享有的权利: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科学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四)合理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
(五)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自主合理使用与管理财产和经费。
(七)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师生员工及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四)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研究生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经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卫生政策研究,重视转化医学,提供决策咨询,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弘扬民族精神,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培养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传承学校精神,传播学校文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皇冠welcome官网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皇冠welcome官网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在中国共产党皇冠welcome官网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皇冠welcome官网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督促、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工作并对校长负责。校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行政管理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领导班子每个任期为5年。领导人员的任期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工作条件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校级团学组织对于院级团学组织有领导和工作指导关系,共同推进团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完成综合性、临时性的特定工作任务,可自主设立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相应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依照《皇冠welcome官网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各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超过2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会的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的思想,充分考虑到年龄上的老、中、青结合和学科上的交叉渗透。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四)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三)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咨询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立学院(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院(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目标责任制的实现。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是学校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学院(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三)拟定招生计划,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四十七条 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重要事项。
(四)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部)的行政工作,对学院(部)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第五十条 学院(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会员大会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分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含研究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实行自主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任务。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职员工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于教职员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或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岗位职责范围内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六)学校规章制度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学校规章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做好现有人才培养工作,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用人环境,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和奖励,按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及个人奖惩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组织。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代表学生的根本利益;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通过学生代表提案机制、组织开展校领导接待日、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学校办公会等方式,参与学校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助学金等资助项目,并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生活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其学位。
第七十二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或培训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三条 学员按照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校友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七十六条 校友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增进校友与母校的感情。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地方建设及母校发展做贡献。
(三)组织校友进行学术活动、经验交流、市场开发、咨询服务、组织联谊等活动。
(四)定期为校友通报学校发展状况。
第七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为本校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接受过非学历教育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等。
(四)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八条 校友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
第七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十条 校友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直属附属医院
第八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隶属于学校,为国有非营利性医院,其医疗活动和财务经济活动与往来在学校指导下独立开展。
第八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八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发展实际设置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并报学校党委会核准。
第八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当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八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承担学校临床理论和实践教学,应不断加强教学条件建设,保证临床教学质量。
第八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党政领导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学校对直属附属医院党政领导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九十条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九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制。
第九十四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学校所属各项知识产权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十七条 学校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合理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九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提供保障,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一章 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训为“修德济人笃学精术 ”。
第一百二条 学校校徽图案主体为草书“宁”和“医科大学”拼音第一个字母“y”抽象变化而成展翅飞翔的和平鸽图形。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牌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歌为《白衣天使的摇篮》。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5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党委会审定、宁夏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章程是学校管理的基本规范,学校的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皇冠welcome官网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