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疗休养是学校党委和行政关心广大职工群众,通过工会组织实施的一项集体福利事业,是贯彻落实《教师法》,保障教师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组织教职工疗休养,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缓解工作压力,促进身心健康,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增强凝聚力,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疗休养活动原则
1、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统一组织、自愿报名、分期分批、安全第一为原则。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教职工疗休养计划和经费预算,坚持定点休养与参观考察相结合,每次7-8天。
2、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一般以5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中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疗休养活动;校工会下达给各部门的教职工疗休养名额原则上不可转让给其他部门。
二、疗休养活动参与人员
1、工作满五年以上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年龄较大的、工龄较长的优秀教职工。享受过国家疗休养政策的人员不再享受;
2、学校工会按照部门人数6%的比例下达疗休养名额;
3、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需经学院(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部门将确定的人员名单盖章后报校工会;
三、疗休养活动经费来源
学校工会设立教职工疗休养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并建立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台账。教职工疗休养费,由学校工会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拨付,超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实施
1、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信誉好的旅行社组团,签订相关旅游合同,同时必须为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2、工会委员和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应接受校工会委派的带团任务。带团人员代表校工会对外接洽时应全力维护教职工的利益和学校的声誉。
3、加强组织观念,已报名并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擅自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放弃本轮疗休养,同时个人所缴费用不退还。
4、服从领队安排,不随便离团,如有特殊情况中途离团或不随团返回,事前须向领队办理离团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团。
5、疗休养活动中有关费用使用的说明:
⑴ 由于个人原因没有参加用餐,视作自动放弃,不退伙食费。
⑵ 对于应该参加的集体活动,由于个人原因不参加或要求不参加的,视作自动放弃,不退门票费。
⑶ 对于已作统一安排好的床位,由于本人临时要求或擅自不用床位的,视作自动放弃,不退床位费。
6、校工会坚持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做好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参加疗休养的人员在疗休养期间若发生意外,按照旅游合同中的保险条例执行,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六、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