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学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教政法厅函[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办法》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学术诚信是学术创新的基石,学术不端行为是对学术诚信的严重背离和对学风的重大伤害。长期以来,教育部和各地、各高校高度重视学风建设,积极推进学术诚信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高校学术不端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败坏了高校学术风气。
《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办法》的发布实施,是高等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高等学校依法治理的具体举措,对于健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体制机制、推动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和优化高等学校学术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开展《办法》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精心制定学习宣传方案,通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以及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利用网站、微博、微信、报刊等多种媒介,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领会《办法》的精神内涵和基本要求,推动健全完善学校学风治理体系。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全面学习《办法》,熟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的具体规定,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安排一次集中专题学习研讨。高校要落实学术诚信教育制度,使教学科研人员、学生知晓《办法》精神、原则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三、全面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办法》对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学术不端案件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救济与监督等环节都做了全面规定,同时又给各高校结合实际自主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理机制保留了很大空间。各地、各高等学校要以《办法》为依据,抓住主要环节,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将《办法》规定落实到具体实践当中。
1.进一步完善校内学术治理体系。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各高校要大力推进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建立学术诚信、学术规范的教育制度和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处理机制,对于轻微的学术失范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健全校内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是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各高校要尽快依据《办法》制定本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并结合学校的学科特点、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目标定位、学术标准要求等,自行确定《办法》规定的不端行为类型外的其他学术不端情形及惩处标准。高等学校要明确受理学术不端案件的工作机构和程序,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按《办法》要求设立学术诚信专员。要按照《办法》规定,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人员、经费和制度保障,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开展调查活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要依据《办法》,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程序和规则,依法依规开展有关工作。
3.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的监督。各高校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开学术不端案件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举报要及时查处、做出公正结论。各高校应当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各地要加强对高校学风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健全工作机制,对于高校有组织而为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校主要负责人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要根据《办法》规定,及时组织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
各地、各高校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各高校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细则,请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