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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

  • 发布时间:20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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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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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总  则

1.1为了指导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保障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城镇为实现饮用水水质达标所需的水厂及输配管网的更新改造。

1.3根据当地水源水质和供水系统现状,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并有计划地安排水厂及输配管网的改造。

1.4各地应当在相关规划指导下,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应根据水源特性、设施现状和供水水质,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方案。

1.5供水设施改造时,应根据有关标准关于水质检测指标及频率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1.6 应对水源突发性污染,应优先采用联网调度,必要时须建设应急处理设施。

1.7本指南制订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2改造原则

2.1供水设施改造应考虑水质条件、占地条件、挖潜要求等方面的要求,统筹选择系统性技术方案。

2.2水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II类水体,因水厂工艺或设施原因造成供水水质的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等)、消毒剂指标(余氯等)和感官性状指标(浑浊度等)不能达标的,应完善常规工艺设施或进行设施改造,有条件的可采用超滤等膜处理工艺。 

2.3水源为存在有机污染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I类水体,包括部分季节性污染的II类水体,一般应采用强化常规工艺;对于有机物、嗅味等水质指标不能达标的,应增设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

2.4水源有机物或氨氮污染严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I类水体的相关要求的,应综合采用预处理、强化常规处理和深度处理等技术措施。

2.5地下水源铁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水体的水厂,应设置或完善除铁除锰设施。

2.6水源氯化物、总硬度、硝酸盐、硫酸盐超标时,宜优先用替代水源方案,或经综合比较采取特殊处理措施。

2.7对于水源存在某种特定污染物质的,应根据污染物去除特性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2.8水源存在较高突发性污染风险的水厂,应统筹考虑供水系统调度和应急处理设施建设。

2.9输配管网中因管道材质等问题影响供水水质安全时,应对管网进行更新改造。

2.10水厂改造中应注意提高工艺的自控水平,为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3预处理和强化常规处理

3.1 预处理

3.1.1预处理措施包括:生物预处理、化学预氧化、投加吸附剂、预沉淀、鼓风曝气、生态调控等。

3.1.2原水氨氮含量持续较高,宜增加生物预处理。微污染原水,特别是污染物以可生化有机物为主时,应优先采用生物预处理。

3.1.3原水藻类含量高,宜采用化学预氧化、生态调控等措施。

3.1.4原水有机污染物含量高,宜采用投加吸附剂、化学预氧化等措施。

3.1.5原水泥砂含量高、浊度波动大,宜增加预沉池。

3.1.6原水存在大量浮游动物(剑水蚤、红虫等)的,宜采取化学预氧化、生态调控等措施。

3.2混凝

3.2.1强化混凝工艺措施包括:优选混凝剂、混合方式、调整加药点及投加量、调整pH值、增投高分子助凝剂等。

3.2.2絮凝设施改造宜采用折板、格网等装置,也可选用机械反应装置。

3.3沉淀、澄清和气浮

3.3.1宜通过改善沉淀池进出水水力条件等措施来提高沉淀效率。

3.3.2对于斜板(斜管)沉淀池,宜采取缩小斜板间距或延长斜板长度、减小斜管单元口径或延长斜管长度等措施以增加有效沉淀面积。

3.3.3 沉淀效果差、改造条件受用地限制时,宜采用斜板(管)或高效澄清工艺。对于原水为低浊水的大型水厂,也可考虑利用污泥回流来改善处理效果。

3.3.4原水藻类含量高时,宜增设气浮强化措施。

3.4过滤

3.4.1大型水厂冲洗方式宜优先采用气水反冲洗,滤池配水系统宜优先采用滤头滤板和新型滤砖等方式。

3.4.2 过滤效果差的滤池,宜采用助滤、改善滤池滤料级配和厚度、改进滤池进水等措施。

3.5消毒

3.5.1应选择合适消毒方法和经过卫生许可的消毒剂种类,确保微生物指标和消毒副产物达标。

3.5.2消毒剂混合效果差的宜采用增加混合设备、改善混合条件等措施。

3.5.3宜采用水厂工艺沿程多点投加消毒剂的方式改善消毒效果。

3.5.4新建或改造清水池时,内部廊道总长与廊道单宽之比宜达到50以上。

3.5.5消毒剂投加量和管网维护作业,应保障管网末梢消毒剂余量达标。

3.5.6使用液氯消毒应注意控制三卤甲烷等消毒副产物指标,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注意控制亚氯酸盐、氯酸盐指标,使用臭氧应注意控制溴酸盐指标。

4深度处理

4.1深度处理工艺选择应根据水源水质超标程度决定,一般情况下宜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对于严重超标的,宜适当增加臭氧投加量或延长生物活性炭滤池的接触时间,一级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无法确保达标时可采用两级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

4.2采用臭氧活性炭工艺处理的水厂,为控制生物泄漏风险,砂滤池可设置在活性炭滤池之后,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考虑增设膜技术。

4.3对于水源存在季节性污染,或水厂内难于增设颗粒活性炭滤池的情况,宜考虑把原有砂滤池改造为炭砂滤池(颗粒活性炭石英砂滤池)。

4.4 原水溴离子含量偏高时,应慎重采用臭氧消毒工艺,或合理确定臭氧投加量、投加方式,严格控制溴酸盐指标。

5特殊水处理

5.1对于沿海地区由于海水倒灌引起的季节性轻度苦咸水,应采取避咸蓄淡及优化调度等措施;以苦咸地下水为水源的地区,无替代水源时,根据水中盐类的成分和含量,宜采用纳滤、电渗析或反渗透等处理方法。

5.2地下水铁锰含量高时,宜采用接触氧化过滤法去除;地表水铁锰超标时,宜在水厂净水过程中采用预氧化等措施。

5.3根据原水中氟含量,宜采用吸附、电渗析、反渗透等方法去除。

5.4根据原水中砷含量,地表水宜采用氧化-混凝沉淀措施;地下水宜采用吸附、电渗析或反渗透等措施。

5.5 原水含有其他特殊物质,可根据试验研究和国内外经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应急处理

6.1根据突发性污染的风险类型及发生频率,合理确定应急处理的规模和能力,在重要的取水设施和水厂应预先配置应急设施。

6.2对于水源存在农药、苯系物等可吸附污染物风险的水厂,应设置粉末活性炭投加设施。

6.3对于水源存在重金属等污染风险的水厂,应设置碱性药剂投加设施,并根据污染物性质,设置氧化剂或还原剂投加设施,通过沉淀去除污染物。

6.4对于水源存在硫化物、氰离子等可氧化污染物风险的水厂,应设置氧化剂投加设施。

6.5对于水源存在突发性致病微生物污染风险的水厂,应设置强化消毒设施。

6.6对于水源存在油污染风险的水厂,应在取水口处储备围拦、撇油装置,并在取水口或水厂内设置粉末活性炭投加装置。

6.7应在水源或水厂设置人工采样监测与在线监测相结合的水质监测系统。

7 输配管网更新改造

7.1对下列存在影响水质安全因素的管网应实施更新改造:使用冷镀锌钢管等禁用管材的管网;频繁爆管、管道内壁锈蚀及漏损严重的管网。

7.2管网更新改造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压力、使用条件和地质状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耐腐蚀、不产生二次污染的优质管材和配件,并选择技术可靠的管道连接方式。

7.3实施管网改造,应对配水系统中影响供水水质的有关建(构)筑物进行同步改造,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测压测流设施和水质监测点。

7.4改造技术方案应结合以公共供水逐步替代自建设施供水的发展需要,并兼顾二次供水设施的整合和“城中村”的改造,发挥综合效益

7.5 县城或规模较小的独立供水区,应尽可能将枝状管网改造成环状管网,改善循环条件。

编 写 说 明

本指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本指南主编单位: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南中路1019号,邮编:518031)、清华大学(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邮编:100084)。

本指南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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