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学院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指导教师队伍素质和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指导教师的全学院职责,在于能保证把每一位研究生培养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应树立全面的教育观和质量观,将业务知识传授与思想政治工作溶于一体,从而提高研究生的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
2.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国家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和承担研究生招生命题、评卷、复试和录取等项工作,与招生部门共同把好质量关。应积极协助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工作。
3.指导教师应积极申报各级科研课题,以便为研究生的培养提供经费支持和进行课题思路、研究方向的指导。原则上研究生课题工作必须在学院完成,需短期学习新技术和到外院校或院所做课题的,需提出申请,交学院审批后,上交研究生院决定。
4.指导教师应参与制定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好个人培养计划,使研究生对其整个培养过程有一个较完整地了解,对研究生基础理论、科研能力等进行指导、培训,并对培养质量把关,通过与导师组的密切配合保证各培养环节顺利实施。应与研究生经常保持联系,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研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各培养环节的实施情况。认真听取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工作汇报,做到有布置、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及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状况,帮助他们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的学风;要求每学期有导师谈话,并有相应的记录。
5.指导教师应负责研究生的论文选题、开题工作,鼓励研究生进行科技创新。组织有关教师认真听取研究生的选题论证报告,对课题的学术价值、应用背景及开展课题研究的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经费开支及其可行性,做出科学的论证。
6.指导教师应积极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应至少讲授一门课程,能设立本研究方向的主要学科前沿课程。
7.指导研究生实验工作;指导撰写、修改学位论文和发表论文;应最后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并对其论文质量做出评价,积极做好研究生论文的答辩和学位申请工作。选聘答辩委员会成员,协助组织研究生论文答辩会。
8.指导研究生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帮助提出研究生毕业分配初步方案。
9.积极参加有关研究生教育的会议、活动,熟悉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文件和相关规定;有权对研究生培养教育、学位授予、毕业分配、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行政管理、思想教育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搞好学科建设,积极创造并努力改善培养条件,提高培养质量,抓好学术梯队的建设。
10.指导教师应自觉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与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二、指导教师的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国家教育学院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时总结经验,随时提出建议,为提高我学院学位与研究教育的质量而努力工作。
2.为研究生学习、科研、学术交流等积极创造条件,解决研究生的困难;在研究生课题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有义务对研究生的论文工作给予资金地支持,认真及时完成培养计划。
3.关心和爱护研究生,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认真做好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强调导师的楷模作用,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积极承担研究生公共课程与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认真编写教材,做好评教评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完成教学培养任务、过教学关是每位导师的职责,决不可因为各种理由放松或放任该项工作。
5.积极支持校内外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工作。
6.积极支持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为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提供方便。
7.维护学系研究所团结,协助其他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为联合培养点的研究生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