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welcome官网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内容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要立足于对团员的教育培养,要突出重点、完善程序、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第三条 “推优”工作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基层党团组织要明确责任、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二、“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凡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28周岁(含)以下的共青团员,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经团组织教育、培养和考察,可由所在团组织(青年教师归属教工团总支)向党组织推荐。
第五条 为保证“推优”工作质量,“推优”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能严于律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按时缴纳团费,积极参加各级党团组织开展的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活动,在学习、生活及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最近一学期考试无补考现象;
3.参加过院级(含)以上党团课的培训,获得党课及团课培训结业证书;
4.学校注册志愿者,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长每学年不少于40小时。
第六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一般不进行“推优”,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开展的,须考察申请入党学生在中学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同时结合其入校后的现实表现,按照班级团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人数的10%,提出推荐人选名单。
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校级(含)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
2.所在集体被评为校级(含)以上“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等荣誉,本人系主要学生干部或成员;
3.在市级(含)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创优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项目负责人或团队主要成员;
4.在见义勇为、公益服务、孝老爱亲、文明诚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5.在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一年以上主要学生干部职务,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符合上述“推优”条件的,可由同级团组织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学生组织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党组织推荐。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作无效 “推优”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团组织及相关人员责任:
1.“推优”程序未按照统一要求步骤进行;
2.候选人不符合“推优”条件;
3.“推优”过程中,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4.其它具体情况视情节轻重决定。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人员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还将交由学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推优”工作的程序
第九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对基本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
第十条 推优工作步骤:
1.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以《申请入党的团员通知单》的形式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建立《申请入党的团员登记卡》并由团支部提出培养意见,同时报党支部;
2.在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半年后,依据团员综合表现,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学院团委(团总支)需指派相关负责人监督大会的召开情况,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团员总数的80%。
3.“推优”大会由团支部书记主持,会上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并听取本人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的汇报。全体参会团员对照推荐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意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团员人数的1/2以上方可通过;
4.团的支部委员会汇总分析民主评议和票决情况,确定正式推荐名单,一次推荐人数不得超过班级团员数的20%,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表》,签署团支部意见,报请学院团委(团总支)审核;
5.学院团委(团总支)向校团委报备“推优”情况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3-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向学院党委(党总支)推荐;
6.《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表》作为个人入党材料存档;
7.推荐团支部书记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应由学院团委(团总支)安排专人主持团员大会,其他程序与普通团员相同。
第十一条 团支部和学院团委(团总支)的推荐意见和推荐决定,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如有较大意见分歧,要暂缓做出推荐决定,进一步考察。
第十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表》由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统一印制。各学院团委(团总支)应加强对所属团支部推优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两次“推优”间隔时间不少于5个月,在校期间班级总“推优”人数不能超过团员总数的50%。
四、党组织对“推优”工作的领导
第十四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将“推优”做为党员发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党委(党总支)每半年要听取一次学院团委(团总支)对“推优”工作的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团组织的意见,帮助基层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
第十六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重视团组织的“推优”意见,在收到推荐意见三个月内讨论研究,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团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联系人对推荐对象进行培养考察,并认真填写《入党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
第十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要将“推优”工作纳入对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工作考核的内容,在安排检查党员发展工作的同时,安排检查“推优”工作。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皇冠welcome官网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