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学风建设条例
学风是校风、院风、班风的核心。学风建设是素质教育的重点。良好的学风是促进学生积极进取和奋发成才的重要条件,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为进一步推进我院的学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编 课堂考勤
第一条 加强对课堂出勤情况的考核,严禁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请假等。
第二条 以上课铃声为准,铃毕无故未到教室者为迟到。
无故迟到三次作为旷课一次处理。
第三条 以下课铃声为准,铃响前擅自离开教室者为早退。
早退三次作为旷课一次处理。
任课教师提前下课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以上课铃声为准,铃毕十分钟内没到课者为旷课。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严格遵行请假制度,事假、病假应于课前向任课老师请假,否则以旷课一次处理。
事后补假,应持有辅导员出具的请假条方为有效。
凡在请假中出现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作为旷课两次处理。
第六条 一个月内旷课一次者取消其本学期推优入党资格,并在年度品行修养学分评定中给予相应扣分;旷课三次者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根据情节降低本学年奖学金等级或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八次以上者将其在校表现情况通过“电访” 、“信访”等方式向其家长汇报;旷课达十次者对其进行院级警告处分并记入档案。
第七条 课堂考勤由任课老师、院学风检查小组、相关考勤责任人负责。
学风检查小组由院学工系统老师组成。
相关考勤责任人包括学生会学科部全体成员及各班学习委员。
第八条 学风检查小组采用不定期检查、随机点名的方式,对我院学风建设情况尤其是课堂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在抽查中,累计旷课三次者,由学风检查小组成员对其进行个别谈话,并取消其本学期推优入党资格、在年度品行修养学分中给予相应扣分;累计旷课四次的,取消其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降低本学年奖学金等级或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累计旷课五次的,将其在校表现情况通过“电访” 、“信访”向其家长汇报,视其情况给予院级警告处分并记入档案。
另外,抽查后学风检查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向该任课老师通报并可建议对该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 各班学习委员由学生会学科部统一领导。
各班学习委员每节课前须仔细核对本班学生到课情况,填写课堂考勤表,并于课后请任课老师签字。
核查情况应与学风检查小组的抽查相一致,否则将视其情节给予该班学习委员相应处分。
第二编 考风考纪
第十条 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引导学生端正考试态度,严禁考试违纪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考试前出现违反考场纪律未形成作弊事实者,取消其本学年推优入党资格,并取消其本学年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资格。
学生进入考场后,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夹带资料或纸条进入考场﹑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卷等,均视为违反考场纪律未形成作弊事实。
第十二条 考试中出现违反考场纪律形成作弊事实者,其年度品行修养学分不得高于60分,取消所有评选资格,并根据需要将其作弊事实向其家长汇报。
有替人考试、请人代考、考场上偷看资料、传递试卷或纸条等行为的,均视为违反考场纪律形成作弊事实。
第十三条 作弊事实被揭发后,威胁、侮辱有关人员或作弊后不能认真检查者,以及多次(含两次)作弊者,除按本条例第十二条处罚外,给予院级警告处分并记入档案。
附 则
第十四条 期末考试及格率、英语四、六级过级率、计算机等级考试过级率将纳入班级评比。
第十五条 上述规定的实现,须做出具体处理意见公示,送达本人或班级,并在每周简报中加以体现。
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个人或班级须在接到处理意见后三天内向权益部提出;逾期视为接受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