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印刷品的采购管理,节减办公费用、简化印刷采购程序,提高印刷服务质量和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现就2014年-2016年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印刷品实行定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印刷范围
自治区本级采购人印刷品限额标准以内的各类印刷品必须到定点印刷厂印刷。实行定点管理的印刷品项目为:信封、公文用纸、内部书刊、期刊、杂志和资料汇编、培训教材、报表、票据、证书等印刷品。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
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即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定点印刷限额标准
(一)采购人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单次印刷采购项目(包括各类期刊杂志,年度内印刷金额在10万元以内),由采购人在定点印刷企业内自行选择,同时填写《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印刷项目备案统计表》(见附表1),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单次印刷品项目(包括各类期刊杂志,年度内印刷金额在10-30万元)实行网上二次竞价采购,采购人应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网上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二次竞价,确定定点印刷企业。
(三)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次印刷项目(包括各类期刊杂志,年度内印刷金额在3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包括各类期刊杂志在年度内印刷金额超过30万元的应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印刷企业。
四、资金结算。采购人凭双方签订的合同书、验收报告及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定点印刷项目备案统计表和印刷厂出具的发票,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或采购人直接进行结算。
五、违规处理
定点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定点印刷厂资格或1-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投标优惠率提供服务的;
(二)承印印刷业务超过限额标准的;
(三)在限额标准内拒绝承接印刷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