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立足本职,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激励广大学生的进取精神,形成良好的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校学习期间能够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克服困难,坚持到校上课,每学期到课率达到90%。
(三)学习成绩优秀。
(四)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1.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的;
2.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3.未按时缴纳学费的;
4.其他有损学校荣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行为的。
二、评选范围
校本部一、二年级在籍学生。
三、评选办法
(一) 评选在每学年结束前进行(每年12月),由班主任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初选名单,学生班委会讨论并征求学生意见后写出推荐材料,填写《学习之星登记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二) 评选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防弄虚作假,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出,取消其学习之星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评选名额
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评定,原则上不设名额限制。
五、表彰奖励
对评选出的学习之星,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500.00元奖励。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