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从2013年起在全区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积极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通过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工作措施
(一)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对自治区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确保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各项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补贴、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门槛高、手续复杂的,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原则,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各地要在加快我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中,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银川综合保税区、沿黄经济区和城镇化建设中,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政府投资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2.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地、各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采取以贴息为主、补助为辅的方式,优先支持其产业发展项目。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3年
12月
31日
,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3年
12月
31日
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企业每吸纳1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5000元,非公有制企业由所在市县一次性再给予企业补贴2000元;农业企业吸纳农业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自治区财政连续2年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岗位补贴。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统筹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计划,每年市、县、乡镇机关需要补充的人员,其中80%要面向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事业单位实习等基层服务项目。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的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并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限定性行业除外)和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3年
12月
31日
,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3年
12月
31日
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国家财政给予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
5.组织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以当地骨干企业为主体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就业见习基地(企业)进行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财政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再适当发放一定生活补助并为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积极鼓励见习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留用吸纳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首问负责制,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1.开展实名登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及高校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对接,每年9月底前掌握本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并按户籍地层层分解,由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主动联系,做好就业服务工作。要对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其就业和政策扶持情况,做好记录,并纳入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按要求定期上报。
2.提供职业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通过开展职业能力测评,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规划职业生涯,确定求职方向;通过组织团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求职应聘能力。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职业指导效果。
3.提供就业信息。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行业、分专业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全区各级公共就业网和人才网要建立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辖区内招聘信息联网共享,使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短信、微博等平台都能看到及时有效的招聘信息。
4.提供创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主动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落户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扶持。
5.开展重点就业帮扶。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服务。对接受各项创业就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政策。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求职补贴1000元。
6.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四)认真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在全区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使每一名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高标准、高质量的职业培训,并参加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切实提升他们的创业就业能力。
(五)大力促进就业公平。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各单位招聘或是从事与高校毕业生有关的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性别、民族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要加强国有企业(单位)招聘活动监管,规范招聘行为,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各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等因素挂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办法,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加大劳动用工、社保缴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要充分发挥各级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研判,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远措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作宣传画、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在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街道社区及招聘现场张贴和发放,提高政策和就业创业信息的知晓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
7月
13日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7月16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