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工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培训实习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宁夏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实习单位指自治区县级及以上各类事业单位。培训实习时间为一年。培训实习期满后,毕业生可自主择业或灵活就业。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是政府为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使其经受社会锻炼,增强就业能力的一项措施。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根据自治区年度安排,采取自愿报名、统一选派、就近安排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的计划、协调、指导、督查工作。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培训实习计划的组织、宣传、报名、选派、管理、考核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与各市、县财政局负责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生活补贴资金的审核、划拨和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生活补贴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申报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生活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财务报表。
第六条 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承担全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工作的宣传、指导及数据汇总等;负责高校毕业生到区直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的报名、资格审查、派遣、考勤汇总、生活补助费发放等工作。
各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本市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的报名、资格审查、派遣、考勤汇总、生活补助费发放等工作。
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应将培训实习高校毕业生纳入人才信息库,免费托管人事档案,并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求职登记、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咨询等服务,努力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七条 实习单位主要职责:
(一) 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制定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根据其所学专业合理安排实习岗位,学以致用,提高就业能力。
(二) 负责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和安全工作。妥善处理毕业生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可适当对培训实习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将参加培训实习的毕业生分配在事业单位培训实习,不得安排在行政机关。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的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实习期满考核。考核由实习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级人才交流中心。月考核结果作为当月实习补助发放依据,实习期满考核作为工龄认定依据。
第十条 实习单位每月26日前将实习生当月考勤情况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填报《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补助名册》(附件2)于次月2日前审核盖章后报送当地同级人才交流中心, 独立事业单位可直接报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每月5日前根据实习生考勤结果,将上月生活补贴划入实习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应认真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自身交通、安全防范,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自觉完成工作任务。实习期间事假当月不得超过5天;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实习单位同意后,填报《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请销假登记表》(附件3),报同级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当月病假超过1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生活补贴。凡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累计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60天,取消其培训实习资格。
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可自主联系就业单位或灵活就业,因自主就业或身体状况等原因终止实习的,经实习单位同意,填报《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终止登记表》(见附件4),送同级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后,方可离岗,财政生活补助随即停发。
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结束时,本人填写《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工作鉴定表》(附件5),由实习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情况,填写书面实习鉴定意见,报送同级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应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高校毕业生实习管理工作,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帮助实习生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实习单位对培训实习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主动向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反馈,及时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人才交流中心要与实习单位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经验交流与工作总结。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凡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高校毕业生,实习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取消其实习资格。
第十八条 对落实毕业生培训实习工作不力,不按月报送实习生考勤的实习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下一年度不予安排高校毕业生实习。对实习单位或实习单位主管部门虚报考勤、冒领补贴费的,经查实后,按照工作纪律,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培训实习工作中违规操作,不按政策办事,弄虚作假,将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