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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推荐表》、《协议书》和《报到证》的使用
来源:就业网   作者:就业网   点击数:   日期:2009-07-16   字体:【

  1、毕业生《推荐表》是向用人单位证明毕业生资格的文字材料,须加盖毕业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和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公章后方可使用。
  2、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后,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三方要签订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档中说明。《协议书》签订后,即成为制定就业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每一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协议书》(一式三份),复印、复制、转借无效。
  3、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协议的毕业生须经本人提出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凭原就业协议单位的解除协议意见,经所在院系审查、签署意见,加盖院系公章,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与其它单位签订协议。
  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派遣以后到用人单位报到时必须出具的重要凭证。毕业生要在报到期限内持《报到证》到指定地点报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作为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身份(干部身份)的证明存入档案。
  5、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为在校签约的毕业生办理《报到证》,毕业离校后签约的毕业生持《协议书》直接到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报到证》,办理时间为每周二、周四。联系人:田瑞  联系电话:0951-602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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