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本院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保证本院各专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设立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为切实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的 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院推动学术研究与应用的学术评议和决策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师组成。由学院院长提名,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名。
第六条 主任委员院长兼任,委员从学院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中选任。秘书由一名副教授老师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3年在任职期间离开岗位一年以上者,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审议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为学院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规划方案等提供决策依据。
二、审议重点学科建设有关事项。对每年申报的重点学科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和年度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作为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的基层学术组织,负责评定学院的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职称晋升、学科申报、教师培训进修的有关活动均需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学院申报的科研项目。对学院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初评初审并进行申报指导。
四、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学术任务。
五、严把意识形态关,确保理论文章、科研项目、舆论宣传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四次全体会议,秘书应于会前三天将议程通告全体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召集临时会议,秘书应于会前一天通告全体委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呈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 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重要议题的表决,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有关方面及有关人员。秘书应妥善保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2024年)
主 任:郑学刚
成 员:刘婷婷 张 杰 杨雪梅 马维振 刘志月
秘 书:马维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