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分层、逐步调整的原则,结合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就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免试外语
(一)在县(区、市)、乡镇(街道)和社区等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业的人员。
(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中担任生产实习指导教学工作的人员,艺术、体育、工艺美术、群文、律师、公证和文学创作系列的人员。
(四)长期(5年以上)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牧业、渔业、采矿、煤化工、测绘、勘探、建筑、铁路、桥梁、公路施工和广播电视高山台(站)等野外工作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人员(不含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
(五)除高教、党校、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卫生和计划生育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系列以外,其他系列年满50周岁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年满45周岁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人员。
(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塞上英才”工程、自治区“海外引才百人计划”、“国内引才312计划”、自治区“313人才工程”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等人员;从海外、区外引进急需紧缺的人员。
(七)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人员。
(八)组织选派援外的人员。
(九)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申报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
(十)具有本科及以上国外学历或学位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出国进修一年及以上或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合格者(其中高级对应A级、中级对应B级、初级对应C级)。
(十一)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同等外语考试的人员,出版过外文专著的人员。
(十二)申报副高级职称时A级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十三)升格或者合并到高等院校以及组建为专科院校的教师,转评高教系列同一级别职称的人员。
(十四)从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保留公务员身份的,以及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首次申报职称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国职称外语通用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两个分数段(20分)
(一)高教、党校、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卫生和计划生育(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系列申报正高级职称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上述系列以外的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职称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中从事音、体、美教学工作的人员。
三、古汉语和医古文有关要求
(一)申报文博、图资、档案系列的人员可参加古汉语考试。
(二)申报卫生系列中医、中药和民族医药专业的人员可参加医古文考试。
四、有关说明
(一)凡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且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人员,一律取消有效期的限制。
(二)申报同级别第二职称、套评职称时原外语成绩可再次使用,其他情形的外语成绩只能使用一次。
(三)转评到有外语要求职称系列或调入到有外语要求的地区和单位,须按规定参加相应级别外语考试。
(四)降低分数段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
(五)医古文、古汉语的考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考试合格线为60分。考试成绩的使用要求按照职称外语的条件执行。
(六)隶属于自治区、地级市的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所在地在乡镇基层的人员,免考职称外语。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此次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和更改免试人员的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同时废止。此前凡与本通知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职称外语考试级别一览表.doc
[SJ][SJ][SJ][SJ]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SJ][SJ][SJ][SJ][SJ][SJ]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