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规字【2018】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a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推动全区档案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第三条 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分为:助理馆员(初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及时高效完成本职工作,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次及以上。
第五条 申报助理馆员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硕士研究生毕业。
(二)专业知识要求
1.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档案工作方针政策。
2.熟练掌握1-2个岗位业务规范和标准。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1.能够独立完成本单位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2.本单位档案工作年检达到合格等级以上。
第六条 申报(认定)馆员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并聘任在助理馆员岗位工作满4年;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其他系列(专业)初级职称如因工作需要申报馆员职称,须先转评档案专业助理馆员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取得初级职称累计时间须满5年以上。其他系列(专业)中级职称需转评为馆员的,须先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专业知识要求
1.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档案工作方针政策。
2.独立从事档案业务研究或档案文献史料编纂工作,拟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方案,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业务文件,撰写工作经验总结。
3.熟练掌握2-3个岗位的业务规范和标准,独立从事档案管理或业务指导工作。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1.论文著作
在省级以上档案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1篇,或1篇专题调查报告被地级市以上档案部门采用。
2.业绩条件
撰写业务自传1份,同时提交印证材料。重点说明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及业务成果,包括参与和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档案信息开发课题、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成果等情况,限1500字。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的条件及要求
申报副研究馆员原则上为档案专职工作人员,或主要从事本专业的兼职人员。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馆员岗位工作满5年。
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
其他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如因工作需要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须先转评档案专业馆员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取得中级职称累计时间满6年。其他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需转评副研究馆员的,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从事档案工作应具备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系统的研究。
2.能够承担或主持档案业务建设项目或科研课题研究,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能够拟定档案工作的重要计划、方案,独立承担档案专题史料的编审,运用新技术开发和传播档案信息。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1.论文著作
围绕本职岗位,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档案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000字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独立发表1篇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对业务工作有一定促进作用,被相关领域专家肯定的高水平论文。
2.业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学术著作1部,其中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
(2)主持参与(排前3名)省部级及以上档案系列科研课题并已通过结题验收。
(3)负责自治区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并通过验收。
(4)业务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项。
撰写业务自传1份,同时提交印证材料。重点说明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及业务成果,获档案先进奖项情况,字数限2000字以内。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做业绩和成果的要求。
第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需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申报研究馆员须为专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岗位工作满5年。
(二)专业知识要求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有较深厚的档案学造诣,熟练掌握相关学科知识。
2.能够承担或主持重大档案业务建设项目或科研课题,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和学术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能够拟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解决档案史料编审中的疑难问题,运用新技术开发和传播信息,业绩较为显著,对档案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1.论文著作
结合档案专业技术工作要求,围绕研究方向,在《中国档案》《中国档案报》《档案学研究》《档案学通讯》《民国档案》《历史档案》等档案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参与(前3名)完成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著作1-2部。
2.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档案项目或科研课题1项并已通过结题验收。
(2)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档案部门采用,并得到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撰写业务自传1份,同时提交印证材料。重点说明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及业务成果,包括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情况、对档案业务建设情况,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字数要求在2500至3000字。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宁夏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据《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直接申报档案系列高级职称。
第十条 在档案工作岗位上做出重要贡献,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得到高度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和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一)破格申报馆员的条件。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合著排名前2名),或独立在自治区级档案专业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档案业务研究成果获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已发表的学术论文荣获自治区级档案学术成果一等奖。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条件。在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档案工作,主要工作业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并表彰。或获得省部级档案专业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地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参与者或取得1项在全区档案部门有较大影响,对全区档案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大研究成果。
(三)破格申报研究馆员的条件。专业成果显著,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得到推广应用,或其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二条 对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业绩成果、工作量、证书、表彰奖励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一律截止为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例(试行)》(宁人社发〔2010〕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