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人事处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0-05-21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区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激发工程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建设高素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关键领域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机械、电子、电气、电力、电机、测控、仪表、冶金、矿山、化工、制药、食品、石油天然气、建材、轻工等领域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按照上述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和专业属性,将工程师(中级)和高级工程师(副高级)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划分为以下三个专业类别:

(一)研究开发类: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产品设计开发、工程设计、新材料研发、科技成果推广及产业化、产品标准研究和制定以及与之对应的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及相近的研发类技术工作;

(二)制造施工类:从事本领域生产制造过程工艺研究、工艺工装设计、技术改造、过程控制、工程施工以及与之对应的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及相近的制造类技术工作;

(三)技术服务类:围绕企业生产制造过程,针对服务对象、机器、能源和信息等环节从事技术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计量检测、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营销及售前售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物流管理等与之对应的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及相关服务类技术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公德;

(四)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六)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专业基本知识,并能够应用于工作实践。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工作,能在设计、制造、施工、服务领域胜任一般的辅助性工作;

2)能解决一般性的技术问题。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技术项目并编写相关技术文件;

2)参与编制施工方案、一般零件的工艺规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研究开发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1项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工程项目,在项目中承担设计、调试、及技术改进等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成果评价、新产品鉴定或验收;

②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以上企业自立项目或参与1项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产业化生产、一般技术改造、信息化集成应用项目的实施并通过验收。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相应级别其他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获得2项国家授权专利、科技成果、新产品证书等相关成果,并至少有1件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③参与撰写2项项目立项报告、产品研究报告、技术工作总结报告、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等技术文件,被项目组或企业采用,或参与编制2项企业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学术交流会议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本领域专家认可。

2.制造施工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完成5种较复杂产品的工艺制定或工装夹具、模具的设计,并在生产中应用;或发现产品设计、生产、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5项以上,提出改进意见付诸实施,并取得较大成效;

②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以上企业自立项目或参与1项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生产、技术改造、信息化集成应用等实施,并取得较大成效。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相应级别其他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获得2项国家授权专利、科技成果、新产品证书等相关成果,并至少有1件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参与编制复杂零部件的相关工艺文件或相关规程2项以上,或参与撰写1篇专项报告、质量分析报告等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学术交流会议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受到本领域专家认可。

3.技术服务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5项科研项目、新产品研发或工程项目,承担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并取得较大成效;或提出5项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措施和建议,经采纳后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②独立解决5项以上本专业的技术服务、设备运维、复杂产品的检测、先进仪器设备的调试运行等技术问题,并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行中发挥较大作用。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相应级别其他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获得2项国家授权专利、科技成果、新产品证书等相关成果,并至少有1件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参与2项技术服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或质量保证体系、技术咨询、市场调研等相关的管理文件的编制,并贯彻实施;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学术交流会议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受到本领域专家认可。

第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长期工作在专业技术工作一线,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独立解决学术研究和工程实践中的复杂技术难题,具有指导和培训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入职后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可推荐参评。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研究开发类高级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1项国家级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或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地(厅)级科研或工程项目,并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②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3项以上地(厅)级科研、新产品研发或工程项目,解决设计研发、安装调试、施工中的复杂技术问题,取得重大成果,对企业、行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并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2)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或2项优秀奖,或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额定人员;

②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件(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6件(前2名),或登记科技成果及省(部)级新产品3项(前3名),转化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③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地方、团体标准2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地(厅)级以上的行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报告等编制,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能代表行业发展方向或有独到见解并对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专著、译著,其中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2.制造施工类高级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工程师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或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制造、装配、验收等现场技术保证,并编制相关的技术总结和专项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②主持2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加3项本专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产业化生产、重大技术改造、信息化集成应用项目的实施,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额定人员;

②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件(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6件(前3名),或登记科技成果及省(部)级新产品3项(前5名),成果转化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编制团体、地方标准1项,并发布实施;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能代表行业发展方向或有独到见解并对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专著、译著,其中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3.技术服务类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工程师后,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或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对项目或工程存在的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出改进意见,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②主持3项以上本专业质量控制、检验检测、计量检定、设备运维、网络运维、营销、工程招投标或监理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2)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件(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6件(前3名),或登记科技成果及省(部)级新产品3项(前5名),成果转化后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主持完成3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知识产权等管理体系文件的制修订,或主持完成3项重大项目质量分析报告,或主持5项以上复杂产品的检验检测,编写相应的技术规程与检测方法文件,并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能代表行业发展方向或有独到见解并对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专著、译著,其中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长期工作在专业技术工作一线,工作业绩突出,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动态并具有独到见解,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入、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政策,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具有指导和培训高级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主持2项省(部)级科技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重大工程的实施,取得重大成果,对企业、行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工程设计、大中型企业的规划编制、重点新产品的研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鉴定(成果评价);主持2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4项以上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创新、成果产业化、生产线设计改造等以提高产品质量效率与工艺水平等项目,并有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或2项三等奖前3名,或中国专利金奖前5名,或银奖前3名,或2项优秀奖前3名,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同等名次;

2)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件(前3名),或登记科技成果及省(部)级新产品3项(第1名),实现成果转化,获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主持编制地方、团体标准2项,并发布实施;

4)主持完成国家重大专项报告或完成2项省(部)级或5项地(厅)级以上的行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总结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专项报告等的编制,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3.专业工作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SCI、EI收录的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②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国家重点本科院校学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③公开出版具有个人独创内容对本行业专业技术运用和发展有促进作用和借鉴意义并能代表个人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的专著、译著一部,其中本人亲自撰写的章节必须在10万字以上。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任现职以来有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者且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的,可根据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获得市地(厅)级三等以上(前3名)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承担省(部)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或获国家授权专利(前3名),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中型工程、科研、设计、规划、试验、产品研制、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获得良好的成果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地(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与省(部)级以上1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本专业有关的专著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业绩显著,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本专业2名聘任为正高级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或宁夏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高级职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在任现职期内取得,并与申报的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对于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用人单位可在单位内部审核推荐或聘任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三条  关于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国家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治区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进步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及其它省(部)级单位授予的科技奖。

(三)所有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级别奖项计算。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省(部)级项目是指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重大专项、重大工程或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是指国家及省(部)级部门下达文件规定的项目类别。

(四)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五)本评审条件所指项目“参与”、“主要承担者”、“主持”等以项目任务书或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主持人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主要承担者是指排名前4的完成者,参与者是指项目组其他人员,获奖项目参与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  关于论文著作的认定

(一)公开刊物是指在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含自治区以前规定的有关刊物),且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注册并可在其网站查询出的刊物。其它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各种年刊、特刊、专刊(辑)和论文集等各种刊物,在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可。

(二)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系列杂志全文转载的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发表。

(三)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

第十六条   专业、岗位类别的认定

(一)机械工程

机床、通用机械、专用机械、工程机械、机械零部件、金属结构、流体传动与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发电设备、工艺工装、机械加工、特种加工工艺、金属材料与热处理、计量、监测、自动化仪表与系统、光学与光电仪器、精密仪器、计量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设备管理、设备技术改造、设备监理、动力设备运行、医学设备管理、特种设备管理和应用、材料等的研发、制造、施工及服务等。

(二)电气工程

变压器、配电开关控制设备、机械装备电气、建筑电气、电线电缆电材、电气自动控制、电线电缆电材、电机等的研发、制造、施工及服务等。

(三)电子工程

电子元器件及材料、自动控制、楼宇智能自动化、通信设备、广播影视编播技术、网络信息化等的研发、制造、施工及服务等。

(四)冶金工程

冶金、冶炼、焦化、制氧、冶金热能与动力、金属材料、耐火材料、冶金理化检验、轧制等的研发、制造、施工及服务等。

(五)电力工程

发电、输电、配电、变电、供用电、电力设施安装、检修的研发、制造、施工及服务等。

(六)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天然气储运、煤化工、化学工程的研发、制造、施工及服务等。

(七)食品工程

食品加工、食品检测与分析的研发、制造、施工及服务等。

(八)制药工程

化学制药、生物制药、中药制药的研发、制造、施工及服务等。

(九)矿山工程

矿山开采、矿山建设、矿山通风、矿物加工、选矿、矿山机电运输、安全、检测等的研发、制造、施工及服务等。

(十)建材工程

硅酸盐、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材料等的研发、制造、施工及服务等。

(十一)轻工工程

纸浆造纸工程、皮革化学工程、生物发酵工程、日用化工工程、塑料加工工程的研发、制造、施工及服务等。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所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91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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