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日期:2012-11-27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快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全国和自治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深化我区职称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职称评聘分开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所有系列均实行职称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只要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的评审条件,即可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生制,实行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底的原则。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强化岗位管理。坚持以科学设岗为基础,单位自主聘任为核心,强化岗位职数的管理,实行岗位聘任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统一,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三、加强职业资格和职称工作的统一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加强对各类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考试、注册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健康发展。不断完善“个人申报、社会评审、单位聘用、政府调控”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自治区原授权进行自主评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服、集体、乡镇、民营企业的职称评审工作一律停止,原批准组建的评委会(库)一律取消,上述行业(系统)和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参加全国和全区统一条件和程序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四、开展跨系列和岗位界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已经评定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只要符合相应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可不受系列和岗位限制,允许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拓宽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服务领域。打破专业技术人才的所有制和身份限制,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各类人员,只要符合相应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或资格考试报名人员,都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报考相应资格。
六、改革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根据职称系列(专业)和岗位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科学性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逐步引入考试、面试、述职、答辩等综合评审办法。申报人员在上报评审材料前,必须在用人单位就其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等方面进行述职考评,对提交的论文进行答辩。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述职和答辩作出评价,并将结果上报评审会。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对社会通用性较强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增加考试程序,逐步实行考评结合,以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
七、严格实行公示制度。根据不同系列(专业)的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职称评审条件。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申报人员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的直接考评和对业绩成果社会经济效益的客观、公正的评价认可。
八、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增加公示程序,申报人员在上报评审材料前,必须在用人单位就其评审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上报评审会。未经公示程序或在公示中为得到大多数群众认可的申报人员,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上报,各系列不得接收评审材料。
九、允许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都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所获得的任职资格,只作为本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评价,不作为调整原退休费及福利待遇的依据。
十、开展农村乡士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建立农村乡士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体系,建立农村乡士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条件和办法,促进农村乡士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凡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无论其认识关系在何处,只要符合自治区规定的相应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允许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在外省(省、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十二、原属国家各部委、总公司管理的驻宁企业事业单位,在规划我区管理之前,由各部委、总公司以及授权驻宁企业事业单位评审的职称,与我区统一条件评审的职称同等对待。在办理退休、医保、住房、资格考试、职称评审时均予以认可。
十三、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不手现有职称、资历、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四、在我区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依据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各类资格考试。
十五、建立特殊评审办法,开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快速通道。对能力超群、业绩突出和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被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职称评审时间和申报程序限制,通过特殊评审办法和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快速通道的途径,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十六、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参加全国各类资格考试和国家允许的考试结果系列的评审,所获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上述人员如果改变隶属关系到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在原单位所获资格予以认可,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与专业技术资格年限。达到规定的职称评审条件,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七、取消职称外语使用有效期的限制。从2005年起,凡参加全国职称等级考试取得全国通用标准成绩通知书的人远,在评审与职称外语等级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时,不受有效期的限制。
十八、坚持实事求是和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能力的要求不搞“一刀切”。针对不同系列(专业)、不同岗位和不同地区等实际情况,制定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职称外语能力不同要求的政策。
十九、从2005年开始,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考核定职只在评审的系列进行,国家以考代评的系列不再进行考试定职,一律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十、调整职称评审条件中年度考核等次要求和任职年限的要求。年度考核等次的要求由原来规定的“良好”等次,调整“合格”等次。任职年限的要求由原来的从聘任时间算起,调整为从取得任职资格时间算起,连续三年考核获优秀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职称时任职资格年限可缩短一年。
二十一、为规范评审和聘任工作,评审时间由原来的后半年进行调整到前半年进行,申报人员的专业年限和任职资格年限及评审硬件的取得时间,一律截止到上年年度,并对在不同时间评审和验收的职称,申报人员任职资格时间确定为全区统一时间;职务聘任工作仍然按照任职资格批发文下发后的第二个月起进行。申报人员从申报评审时起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前的期间内,所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业绩成果,视为在新取得资格的任职期内,允许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使用。
二十二、本意见未涉及到问题仍按以前的规定执行,以前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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