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宁人社发〔2010〕3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加强我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图书馆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研究馆员为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 申报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和古汉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认定)馆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者,可直接认定为馆员。
2.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考核合格者,可直接认定为馆员。
3.获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4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馆员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
(三)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七条 申报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图书资料或其他某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部门工作程序、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较好地处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任助理馆员以来,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2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和5000字,或有1项自治区级科研成果(持证人)。
第八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国内外图书馆业务方面的科研学术动态、发展趋势;能及时获取最新信息向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任馆员职务期间,担任过某方面的业务指导、审核工作,主持过科研工作,主持完成过比较重大的专项业务工作,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市级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2项付诸实施后效果良好。
(三)任馆员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字数须在3000字以上为第一作者)。
2.在自治区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合著3万字以上,本人执笔二分之一)。
3.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以上(第一作者)。
第九条 申报研究馆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及其相关学科方面的国内外学术动态,是本省图书馆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二)担任某一重要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审核;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市级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后效果显著。
(三)任副研究馆以来,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秀社科成果奖1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2部(可含合著l部,10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出版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2篇须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 (第一作者)。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且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申报破格评审须在本系列级别内,对申报级别的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其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三)申报破格学历者,获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年限满8年。
第十一条 凡申报破格馆员,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其中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独著)以上。
(二)获得自治区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第十二条 凡申报破格副研究馆员,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在任馆员职务以来,累计发表研究成果10万字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2部(可合著1部,本人文字总量在8万字以上)。
(三)获得自治区级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第一主持人)或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凡申报破格研究馆员,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在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以来,累计发表研究成果20万字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独立在自治区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2部。
(二)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伪造学历、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如参加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国家核心刊物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和新刊物总览》中所列刊物。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本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改办〔1997〕2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