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职工凡调离,一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副高、副处以上人员学校组织部管理,其余人员由人事处管理)送交我校组织或人事部门受理。
二、 组织或人事部门分别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批。
三、 审批通过后,本人填写《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或《职工商调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双方受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进行商调。
四、 凭拟调方“商调函”下达离校通知,经各有关部门签字退回后,人事处办理行政、工资等转移手续。
五、 职工校内调整岗位须经调入、出部门签署意见报学院人事处,人事处呈送校领导同意后办理。
六、 两个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附院、医科所)的职工调转程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