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人字[2018]0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人才工作载体和专家项目的运行质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0〕20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0〕204号)等规定,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才工作载体和自治专家项目现场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8]648号)要求,近期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我校2018年度院士工作站和2015年-2017年自治区特聘专家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评估验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场评估验收原则
现场评估验收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本着以验促建、总结提高、激发创造、加快发展的目标,对各院士工作站及自治区特聘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高效服务、择优资助。
二、现场评估验收范围
1.宁夏医学科学院士工作站
载体单位:科技处
2.宁夏六盘山药用资源开发与利用院士工作站
载体单位:中医学院 药学院
3.宁夏医药产品研发院士工作站
载体单位:药学院
4. 宁夏基础医学研究院士工作站
载体单位:基础医学院
5. 宁夏生育力保存院士工作站
载体单位:生育力保持重点实验室
6. 宁夏颅脑疾病研究院士工作站
载体单位: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
7.2015-2017年我校邀请受聘自治区特聘专家名单(附件2)
三、现场评估验收形式
1.院士工作站:对照管理办法、年度工作计划和验收评估内容先进行自评,并客观评价打分,形成自评总结报告、填报《院士工作站评估验收表》(附件3),并提出下一年工作计划。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自治区将按业务领域分类组织专家,采取查阅资料或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综合评议。验收实行量化打分,满分10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自评占30%,验收组综合评议占70%)。
2.自治区特聘专家:主要对聘任以来在产业发展、项目合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业绩成果,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填报《自治区特聘专家履职情况表》(附件4)。
四、验收结果应用
评估验收结果是资助或奖励各人才工作载体及自治区特聘专家续聘的重要依据,资助以择优的形式进行。验收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人才工作载体,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资助,凡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将不予资助,并限期整改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发挥作用的院士工作站将报请政府取消资格。凡没有完成合作项目和未取得业绩的自治区特聘专家,将不予资助。
五、工作要求
(一)各载体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评价要实事求是,业绩要真实可靠,客观反映人才工作载体建设情况,切实反映特聘专家的工作情况。为验收评估提供真实情况。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做好此次验收评估工作。
(二)实地验收时,各载体单位要准备管理制度、工作成果、影像图片、经费使用等相关资料。
(三)请各人才工作载体单位于12月11日前将总结报告、验收表(自评)、特聘专家履职情况表及2019年度工作计划(附件5)电子版及纸质版交人事处人事科。报送的资料请勿涉及技术秘密。
咨询电话:0951—6980030
附件:附件(1-5).rar
人事处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