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人字〔2021〕007号
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博士硕士工作补助及全职引进博士安家费的通知》(宁人社函〔2021〕88号),现就组织申报2021年度博士硕士工作补助及全职引进博士安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未申报过以下补助,且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
(一)自主培养博士工作补助。补助对象主要是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工作后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 全职引进博士硕士工作补助。补助对象主要是2017年1月1日以后全职引进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重点院校重点学科(重点院校是指“一流”大学,重点学科是指“一流”建设学科)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及国(境)外重点院校(指上海软科、QS、泰晤士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均在前200名的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在岗人员(含从我区离职后就读博士研究生及重点院校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宁就业的人员)。
(三)全职引进博士安家费。补助对象主要是2017年1月1日以后从国内外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且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在岗人员(含从我区离职后就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宁就业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博士、硕士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提供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2.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毕业人员,须分别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需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网上可查询打印)。
三、填写表格
1.2017年1月1日前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在2019年初次申报时漏报且目前仍在职在岗的人员,须填写《自治区博士硕士工作补助申报表》(附件1)和《自治区自主培养博士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3)。
2.2017年1月1日以后全职引进博士、硕士和自主培养博士初次申报工作补助的,填写《自治区博士硕士工作补助申报表》(附件1)、《自治区全职引进博士硕士工作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2)。
3.2017年1月1日以后全职引进博士初次申报安家费的,填写《自治区全职引进博士安家费申报表》(附件5)、《自治区全职引进博士安家费申报汇总表》(附件6)。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对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资格,如实填报资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并于3月26日前由所在单位审核后,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统一交至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405室),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贾进伟 联系电话:6880569
附件:附表1、2、3、5、6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