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要求,将图书馆建设成为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医疗需求,制定和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合理建设各类资源,认真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 根据实体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需要,持续改善服务和办公所需的各种家具、设备和用品,积极引进新设备在图书馆的应用。重视图书馆环境的美化绿化等文化建设。
第四条 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收藏本校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各类型载体的教学、科研资料与成果;寻访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医学教育为主,人文素质教育并重”的具有本校特色的文献信息资源馆藏体系。
第五条 积极参与国内外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馆际协作,实现资源共建共知共享,积极引进各类信息服务软件,不断完善学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文献信息保障率,支持大学医院系统建设,成为宁夏医学文献信息服务中心。
第六条 加强馆员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表研究成果。积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不断提高馆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坚持“读者第一,服务育人”的服务宗旨,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积极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提供数字信息服务,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开展学科化服务等,不断提高各类资源的利用率和服务效率。
第八条 重视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全面参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九条 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的活动,为学生提供参与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实践岗位。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第十条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不断完善业务规范和考核办法。做好档案立卷归档、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图书馆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做好防火、防水、防震、防盗等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