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各类助学金的“育人”功能,为全体受助学生搭建展示能力、体现素质及培养责任的平台,培养受助学生的实践能力、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全面提升受助学生的综合素质。经学生工作部(处)研究,决定组织各类助学金受益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校内外义务奉献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与人员
各类助学金受助学生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根据“按需设岗、按岗分配、随机划拨、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二)不占用学生的正常上课时间;
(三)不设置学生力不能及的岗位。
三、岗位设置类别
(一)院部自主设立义务奉献用工岗位。
(二)班、团或学生团体组织的志愿服务类活动,受助群体需认定为义务奉献岗位的,须报院部审批同意。
(三)学校其他部门或校外单位设立义务奉献用工岗位,需报学生处同意,由学生处分配至各院部。
四、具体实施办法
(一)义务奉献工作的管理
具体开展的义务奉献工作由院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和考核。院部依据受助学生总数及应完成总积分数均衡安排相应学生参与;活动开展过程中由院部安排专人考核;活动开展后由院部依据考核情况对学生的工作时数进行认定,根据对应积分系数换算为义务奉献积分登记于学生的积分册并加盖认定条章。每学期初各院部将每位学生积分情况汇总报学生处。学生处也将不定期对各院部留存的对应资料进行检查。
(二)各院部可根据具体工作要求对参与义务奉献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包括思想和技能。调动学生义务奉献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技能。
(三)义务奉献积分计算方法
积分=工作时数×积分系数
工作时数取1的整数倍,既:不足1小时以1小时计,超过1小时以2小时计,以此类推。
积分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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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义务奉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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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义务奉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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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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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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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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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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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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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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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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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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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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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凡参加自治区级志愿服务类工作积分系数值为6,凡参加国家级志愿服务类工作积分系数值为8。
(四)义务奉献积分认定
1.义务奉献积分认定权限仅限院部,由院部指定专人(辅导员)负责,学生处给各院部(研究生学院和对外合作交流处除外)配发“皇冠welcome官网义务奉献积分认定专用章”。
2.义务奉献积分的认定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关于积分认定的相关要求认定。
(五)义务奉献总积分要求
1.总积分标准
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3000元)的同学,每学期义务奉献总积分不小于40分;
享受国家二等助学金(2000元)的同学,每学期义务奉献总积分不小于30分;
享受国家三等助学金(1000元)的同学,每学期义务奉献总积分不小于20分;
享受社会助学金同学的义务奉献总积分根据受助金额参照享受国家助学金同学总积分标准。(大于3000元和小于1000元的分别按照3000元和1000元的总积分标准执行)。
毕业年级学生应完成的总积分标准以减去实习期的在校时间等比例折算(每学期以四个月计)。
2.总积分累计说明
义务奉献总积分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累计,不顺延累计至下一个学期;当学期的总积分必须在当学期完成;新学期重新计起。
五、奖惩办法
(一)由各院部推荐,学校每年评选表彰30名“义务奉献工作先进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受表彰个人次年评选各类助学金优先考虑;
(二)全年累计完成总积分超过应完成总积分标准的50%者,次年评选各类助学金优先考虑;
(三)每10分义务奉献总积分可兑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爱心超市”购物券一张。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次年受助资格,及时停发助学金并由院部追回已发助学金:
1.不服从院部义务奉献工作安排者;
2.义务奉献工作中不积极作为者;
3.未能完成当学期义务奉献总积分者;
4.在义务奉献积分册中涂改造假者;
5.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