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皇冠welcome官网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皇冠welcome官网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皇冠welcome官网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皇冠welcome官网
2017年9月18日
皇冠welcome官网全日制学生学分制
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规定,考试合格或免试保送的学生,经学校正式录取,方能入学。
第二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皇冠welcome官网录取通知书来学校报到,并按规定交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须到学校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皇冠welcome官网总医院、自治区宁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本科学生2周,高职学生1月)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已交的有关费用,未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有关内容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凡有徇私舞弊行为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请假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 学生请假需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附学校卫生所证明,因公请假须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请假1天以内由年级辅导员批准,2天-7天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7天-14天需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呈请主管校长批准,批准后请假方能生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八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2次以旷课1学时计。旷课累积超过100学时(含100学时)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学期中间不得出境探亲(个别因境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利用假期出境探亲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旷课论处。超过2周,按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退。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查一般记“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综合考试(包括基础综合考试、专业综合考试、毕业综合考试等)一般记“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
学生在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外,如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并得到实际应用,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可向教务处申请折算为非限定性选修课程学分。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毕业时,必须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达到相应创新创业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 考查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 点 4 3 2 1 0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绩点
≥90 4.0
85.0—89.9 3.7
82.0—84.9 3.3
78.0—81.9 3.0
75.0—77.9 2.7
72.0—74.9 2.3
68.0—71.9 2.0
64.0—67.9 1.5
60.0—63.9 1.0
<60 0
第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绩点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得该生在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Σ应修课程学分
考查课成绩以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五等级记。
例如:某学生修读五门课程,学分均为4
其考试成绩分别为: A B C D E
相应绩点分别为: 4 3 2 1 0
其学分绩点分别为: 16 12 8 4 0
则该生在该学期以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为:
(16+12+8+4+0)/(4+4+4+4+4)=2.0
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它是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由学生管理部门建立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由学生管理部门于毕业前将学生的诚信记录报教务处。学生的诚信记录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转专业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各专业转入(出)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年级人数的5%。同学科门类的专业之间可以互转。理学与管理学学科门类的专业之间可以互转。医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可转入理学或管理学学科门类的专业。理学与管理学学科门类的专业不得转入医学学科门类的专业。文科类学生只能转入文科类或文理兼收的专业。
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及程序按《皇冠welcome官网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受纪律处分者;
(二)经转学进入学校学习者;
(三)大学一年级必修课正考不及格者;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有其他约定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本校一般不接收转学生。个别具有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本校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本校同意,由本校相关部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补修、免修、免试、免听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生应在每学期初,按教务处安排进行选课。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及校际交流学生因与当前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个别课程不一致,需对课程进行补修。补修课程在时间上与其他教学环节有冲突的学生,可提出免听的书面申请,经系、教研室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免听该门课程。免听课程成绩按期末考试分数计总分。
第二十三条 转学、校际交流学生,确已修完某门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免修该门课程,成绩按原课程成绩计。
降级试读学生确已修完某门课程且考试成绩在70分(中等)及以上的可申请免修,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免修该门课程,成绩按原课程成绩计;课程成绩及格且低于70分(中等)的,可申请免试,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免试该门课程,成绩按原课程成绩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可免修体育课、军事训练课。学生体育课申请免修后,成绩按60分计。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因课程相同可申请免修,原专业课程的学分应大于或或等于现专业课程,经教务处认定后,予以免修该门课程,成绩按原课程成绩计。
第二十六条 凡要求免听、免修、免试者,须在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上报教务处批准(因突发疾病申请体育课、军事训练课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要求的,予以承认,并可免修相应的课程。
第六章 缓考、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条 对个别学生考试时确系因公或因病(因公请假须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因病须由学校卫生所诊断)不能参加,须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下一学期给予一次考试机会,不按重修对待;其它情况一律不许缓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每学期初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网上重修选课报名,每学期重修课程报名不得超过五门。每门课程仅可重修重考一次,缺考视为自动放弃该次重修。
重修课程在时间上与其他教学环节有冲突的学生,提出免听的书面申请,经系、教研室同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听该门课程。
第三十条 学生必修课程(包括限定性选修课)未取得相应学分,可按学校规定报名参加重修重考,合格者计入相应学分,绩点为1.0;学生对已取得相应学分的必修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按学校规定报名参加重修重考,成绩及相应绩点按高分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以后视其表现,由教务处决定是否给其一次重考机会。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不能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休养、治疗超过六周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有关部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令其休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不能超过2次。学期结束前未参加期末考试而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1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学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停学只能一次。
第三十六条 休(停)学者,在休(停)学期间必须离学校,不得擅自来学校上课。
第三十七条 休学或停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教务处审核方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正常学习”的证明,由学校卫生所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部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辅 修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辅修第二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的条件为:凡在校前三学期学习成绩优秀的本科学生,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辅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辅修专业所属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仅可辅修一个专业。
(三)经批准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需在每学期开课前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注册。
(四)辅修专业授课方式采取单独开班,最低开班人数为30人。教学时间安排在周六、周日及节假日。
(五)准予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辅修的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环节进行选课学习。主修专业己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予免修。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满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者,发给皇冠welcome官网辅修专业证书,学生毕业时辅修课程成绩单载入学籍档案。
(六)辅修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有一门考试不及格或辅修课程有一门经重修重考后仍不及格,将中止该生的辅修资格。
(七)辅修按规定缴纳费用。中途自动中止学习者,所缴一切费用概不退还。
第九章 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重修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者(“经重修后不及格学分”包含经重修重考后仍不及格课程学分及未参加重修重考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每学期放假前2周内由学院审核并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学院对其发出书面“试读通知”,并以有效方式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办理相应手续。试读期为1年。
学生收到试读通知后,可自愿选择跟班试读或降级试读,并在开学2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开学2周内未试读者予以退学。
学生对于试读处理有异议者,可在开学后2周内到教务处进行成绩复核。
第四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学生主动申请降级学习的,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异动手续。学生原所学课程已取得的学分有效。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试读期满,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者(“不及格课程学分”包含经重修重考后仍不及格课程学分及未参加重修重考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试读期满后,如在校期间再次出现第四十一条的情况;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因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复学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者;
(五)旷课累积超过100学时(含100学时)或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提交《退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余原因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家属。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以文件形式通告校内有关部门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试读或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和《皇冠welcome官网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符合辅修专业规定的,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给予结业证书。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期内缴费并申请参加相关课程的重修重考。延长期不超过2年。在延长期限内修满学分,均按修满学分的当年毕业生对待。如符合《皇冠welcome官网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者,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1年)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