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皇冠welcome官网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可授予医学、理学和管理学学士学位。学位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并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1. 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民族团结,品行端正。
2. 学业条件: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正常学习年限+2年) 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本科全部必修课及规定的选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1.5及以上、学位课程绩点平均达2.0及以上,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及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在正常学习年限内,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 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3. 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4. 必修课程成绩总平均学分绩点<1.5者;学位课程绩点平均<2.0者;
5. 重修课程学分超过总学分1/6(含1/6)者;
6. 毕业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7.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者。
8. 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以下情况可申请延期授予学士学位:
1. 因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学校要求而未获得学位者,在正常学习年限后可申请延长学籍1—2年,在延长学籍期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 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
2. 因未取得规定学分而未获得学位者, 在正常学习年限后可申请延长学籍1—2年,在延长学籍期内修够学分, 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
3. 因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5或学位课程绩点平均<2.0而未获得学位者,在重修课程学分不超过总学分1/6的情况下,在正常学习年限后可申请延长学籍1—2年,在延长学籍期内经重修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
4. 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而未获得学位者, 在正常学习年限后可申请延长学籍1—2年,在延长学籍期内补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合格后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七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证书由校长颁发,证书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皇冠welcome官网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