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学分制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统一重修重考管理规范、加强学校对学籍成绩的监管力度,对重修重考管理作如下规定:
1、各相关部门应在期末将学生考试成绩通知到学生本人,以便学生确认成绩是否及格,并允许学生在放假前或开学后第一周查询、确认本人成绩。
2、成绩不合格并未获得应修学分者,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登录教务管理平台进行重修重考报名。
3、重修报名时间为一周,过期不再受理。
4、学生通过报名后即获得该课程的重修以及重修考试的资格。
5、教务处将重修课程、学生名单反馈至各相关部门,根据学生人数安排相应教研室老师进行相关课程的讲授或辅导。一般30人以上应由开课教研室利用节假日单独开班组织重修;30人以下可安排自学重修,但需组班参加考试。
6、对个别学生考试时确系因公或因病(由学校卫生所诊断)不能参加,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下一学期给予一次考试机会,不按补考或重修对待;其它情况一律不许缓考。
7、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做出深刻检查,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重修。
8、获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应按时参加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的重修考试,否则按弃考对待。
9、学生对自入学起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内(本科5年或4年、专科3年)未获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均有选择重修的权力,但只允许重修重考一次,但每次申请重修课程不超过五门。学生应根据正常课业学习和自身条件合理安排。
10、凡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限内(本科5年或4年,专科3年)未能修足应修学分的学生,未通过的课程主要采取自修的方式学习,学校不再统一组织重修,学生可在每年9月初到教务科报名参加考试,每次报名的科目不得超过5门,在延长期2年内修满学分,均可按修满学分的当年毕业生对待。
11、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