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缓解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的生活困难,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类在校生,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力解决和维持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特困补助金。
二、资助条件
申请特困补助金的学生,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主要参照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实际情况确定。
(一)经济困难,生活费用(含奖、助学金)每月低于200元(提供城乡低保证明);
(二)孤残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基本生活费不能保证的学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一)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违犯社会公德者;
(三)有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有使用高档手机及高消费行为者;
(五)不积极参加校、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及社会活动者;
(六)休学者。
四、补助的标准及比例
特困补助每次每人200~500元,特殊困难的学生可适当提高额度,总比例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以内。
五、补助的程序
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报学院认定,特殊情况也可由学院直接认定,填写《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审批表》,报学生处审核,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生处报财务处发放。
六、凡享受特困补助金的学生在享受补助金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请客吃饭、浪费等现象,学生处将追回发放的特困补助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