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研究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学生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二次以上(含二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给予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和学院级各种评优、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第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后报学生处备案;
(二)考试作弊的学生,教务处认定后,学生处按照相关条款直接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三)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记过及以上处分决定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
(四)各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一般应在事发后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应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学院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六)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七)学生的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均由学生处归入本人档案。
(八)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见义勇为者、发明创造者或某方面表现突出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限期3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在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有权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其上级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人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人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殴打教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聚众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九)凡作伪证、制造假案、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随身携带或在宿舍等地方存放、藏匿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或棍棒、钢管等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不按时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无正当理由彻夜不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酒后滋事,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方式参与、组织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考试作弊者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考试、考查课、其他闭卷测试和实验课论文、研究成果等),视其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一)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作弊重犯者,恐吓、打击、报复师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校和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20节,将根据累计旷课节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旷课累计20-40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41-60节,给予记过处分;
(三)旷课累计61节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屡教不改者,可参照第九条第八款相关规定处理。如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二十二条 实习生违反学校及实习单位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