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做到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为祖国建设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学生毕业时,评选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等级和比例
(一)优秀毕业生可评定为自治区级和校级两个等级。
(二)自治区级优秀毕业生,以专业为单位,原则上按本科毕业生数2%、专科(高职)、中专毕业生数1%的比例评定,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具体比例以教育厅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
(三)校级优秀毕业生,以专业为单位,原则上按区级优秀毕业生比例的两倍进行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参评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并能将理论联系实际,在学生中起模范作用。
2.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有礼貌、讲卫生、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3.各科成绩无不及格;生产实习成绩优良,道德高尚,热心为病人服务,受到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好评。
4.五年制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三次及以上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四年制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三年制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励(含一、二等奖学金)。
5.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者。
(二)自治区级优秀毕业生参评条件:
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标准进行评选。
三、破格参评条件
基本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破格参评优秀毕业生:
(一)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组织的文艺、体育、书画、创造发明、科技创新等竞赛活动中获奖者,或有重大贡献者;
(二)在舍己救人、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者。
四、优秀毕业生待遇
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者,除颁发给荣誉证书、奖品外,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并在其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自治区级、校级优秀毕业生字样,作为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依据。
五、评定时间和要求:
每年三月上旬各学院组织评选、公示、填写候选人有关情况登记表和优秀毕业生审批表,按规定时间将评选结果报毕业生就业处,经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报学校领导审批。
六、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入选毕业生,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资格,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七、本办法由毕业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