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皇冠welcome官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类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如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同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直接由本人签收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示栏内公告。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六)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七)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八)起草听证报告。
第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 听证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申诉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申诉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起草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室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