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人员组成,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法人为理事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资产为共有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于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会员和社会友人的捐赠;
(三)学校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遇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和名称等重大的变更,须经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9
年4
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资产为共有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于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会员和社会友人的捐赠;
(三)学校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遇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和名称等重大的变更,须经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9
年4
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