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学院:
根据现行税务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各项业务开展情况,现对我校有关涉税业务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校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在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凭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报销人持有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合同等凭证(凭证范围参见印花税目表)报销时,请自行贴花,财务处将不接纳未贴花凭证。
印花税目表
序号 |
税 目 |
范 围 |
1 |
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2 |
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4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5 |
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
6 |
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7 |
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8 |
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9 |
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10 |
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11 |
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12 |
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13 |
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应纳税凭证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及其他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个人所得税
1、发放实物物品的涉税业务
业务往来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的奖品、纪念品、礼品等,应按照其他所得(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计税依据、计税金额及计税税率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2、学历教育涉税业务
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此类进修相关费用应并入报销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范围、计税金额及计税税率参见《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
3、出车补助纳入计税范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涉税业务
其他涉税业务的计税范围、计税金额、税目税率等,均按照税务局要求缴纳。纳税咨询电话:12366。
财务处
201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