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标准执行说明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执行个人所得税新办法说明如下:
一、工资薪金等个人收入缴税办法
工资、薪金等个人收入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科研奖励、教学奖励、科研绩效等)、评审费、讲课酬金、劳务费、补贴以及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自2018年10月1日(含)后个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收入,按减除5000元/月的标准执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应缴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金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金额 = 个人收入(税前)/月 - 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5000元/月;
例如:张某在2018年10月份税前工资12000元,个人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收入 - 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5000元/月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2000-1100-5000)×10% - 210 = 380元
二、工资薪金税率表
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
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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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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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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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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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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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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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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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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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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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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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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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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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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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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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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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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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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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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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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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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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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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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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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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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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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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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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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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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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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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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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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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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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免税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