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若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即可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可以将相关信息于2019年1月15日之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以部门为单位提供给学校财务处(219室),学校在2019年2月至12月年度工资中扣除,也可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如有疑问可拨打财务处结算科电话:6980069,联系人:胡丽红,纪华;或者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又或者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辅导培训版).pdf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辅导培训版).pdf
3.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指引(辅导培训版).pdf
4.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版.xls
5.电子模板填写常见问题.pdf
6.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样例说明.pdf
7.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篇)V1.0.pdf
8.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简表及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xls
宁夏医科大财务处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