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校发〔2016〕26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差旅费等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保证公务出差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91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行)发〔2015〕969号)及《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宁财(行)发〔2014〕542号)文件精神,本着厉行节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学校公务差旅费报销执行《皇冠welcome官网财务审批办法》(宁医校发[2014]8号文件)。公务出差事由审批:凡公务出差,学校党政主要领导需相互审批,副校级领导需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经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批准,其他人员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用科研经费出差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上述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需持领导批准的参加各种会议或培训通知书及有效证件,由财务处按规定报销费用。
第五条 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六条 各类公务出差必须有明确的出差地点和任务,不能任意增加地点,各项报销费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七条 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学校校级领导及正高职称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现任正副处干部及副高职称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全价70%) |
凭据报销 |
其他工作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全价70%) |
凭据报销 |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任务紧急或特殊情况者,须经财务主管副校长批准方可据实报销。
第十条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以外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限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如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在银川市所辖二县(贺兰县、永宁县)一市(灵武市)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报销公共交通费。在区内其它四市(固原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和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80元。在区内其它四市出差还可报销长途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按自治区内外地区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银川市:学校校级领导每人每天47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学校校级领导每人每天43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自治区以外地区: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行)发〔2015〕969号)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住宿费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具体标准和规定根据财政厅另行发布的通知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校级领导、其他公务人员依据住宿费等级开支标准住普通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七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的,不报销住宿费。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住宿费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
以上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在自治区内(含银川市所辖二县一市)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在自治区以外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新疆、青海、西藏每人每天补助120元,其它省份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五章 赴外地挂职学习等差旅费补助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正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挂职锻炼、党校学习、驻点工作、扶贫帮教、委托培训、脱产(半脱产)学习等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费交通费管理办法》的(宁财(行)发〔2014〕542号)规定执行。
(一)到国家机关或单位、自治区外及自治区内常驻地以外市县(区)挂职等的公务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提供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
(二)到党校、干部学院、其他大学等单位脱产(半脱产)学习、进修、挂职、扶贫帮教或进行科研课题协作等,自治区内: 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自治区外: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未予安排住宿的,经学校同意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休假探亲和工作调入的,需事先报请人事处批准,事后由人事处审核费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一)工作调入、两地分居的教职工探望配偶以及与父母长期远居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票(硬席)或长途客车票。
(二)与父母长期远居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含配偶父母),每四年可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票(硬席)或长途客车票(分居和远居是指居住在自治区以外省份(市、区))。
以上均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到自治区外参加会议、培训的,由召集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或培训费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凭据报销,不享受住宿费和伙食费包干补贴;召集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往返在途期间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遗失飞机票、车船票,须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列出所乘航班、车次、船次,并由他人证明,经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不能提供证明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皇冠welcome官网工作人员差旅费、探亲费等开支规定》(宁医校发[2011]175号)、《皇冠welcome官网关于借调、挂职工作人员给予相应补贴的实施办法》(宁医校发[2010]178号)、《皇冠welcome官网工作人员差旅费、探亲费等开支规定的补充规定》(宁医校发[2012]19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