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校发〔2016〕5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学校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工作原则
公务接待工作应坚持有利公务、节俭务实、严格标准、礼仪从简、热情周到、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口接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办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三、工作分工
1.上级部门和兄弟院校的校级层面来访活动,由学校办公室接受来访信息、制定接待方案,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
2.学校领导发出邀请的公务活动,经学校领导下达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其它相关单位配合完成接待工作。
3.与相关处(室)、学院(部)等单位工作联系密切、来意明确的来访活动,由相关处室制定接待方案,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接待工作。
四、工作组织实施
1.公务接待活动应由接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用车及其他公务活动方案,经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协调后实行。
2.凡公务来访人员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需要学校给予协助联系住宿的,须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自治区或学校办公室统一协调的签约宾馆、酒店,住宿标准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
五、工作要求
1.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按年度公示公务接待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监督审计。
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监督审计。
2、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组织公款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高档纪念品和珍稀土特产等。
3、公务接待用餐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及标准,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严禁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动物,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4、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5.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人数、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6.公务接待费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公务卡结算,费用报销时凭有效发票由学校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在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标不补、不报。
7.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8.学校各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要按照以上规定执行,从严控制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6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