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后勤管理处、医院实训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宁教财【2020】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须将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退还学生。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1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
三、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违规乱收费。
四、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统计填报毕业班和在校学生信息工作(见附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财务处结算科禹飞,电话6080071,财务处根据统计信息,核实办理退费。
疫情期间学生退住宿费统计.xls
财 务 处
2020年5月14日